第二节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阶级关系、等级制度及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
在封建制社会中,对抗的阶级是通过复杂的等级来表现的,即通过“等级的阶级”来表现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所谓“无等级的阶级”。列宁这样写道:“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区分也被固定在居民的等级分立上,同时还为每个阶级在国家中确立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农奴社会)的阶级也是些特别的等级。相反,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不再是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所共有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曾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而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无等级的阶级。”(论工农联盟,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版,页六五注)因此,只有揭开封建制等级的外形,透过那些掩盖事实真相的迷雾,才能更好地剖析出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
中国封建制的等级是按品级、身分、地位、门第来划分的。在居民的等级分立上,封建法律规定着有特权和无特权的两大类,而在每一大类中间, 又各有若干不同的级别。即以无特权的劳动农民来说,其间也有各种不同的人身隶属关系:下焉者近于奴隶;上焉者居于有若干财富的“良人”的地位, 但他们的人身权一般是不完全的,还只能说是“半自由民”。一般来说,在史国封建的等级制度下,品级、家族、尊卑、贵贱、长幼、男女、亲疏等等, 都从法律上规定了章服和爵位的不同名称,如本卷序论补中所讲的,这是一种“婚姻关系”,用中国的史实讲来,即所谓“宗绪之情”。
封建国家形式及其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其社会等级的划分也是不一致的。列宁教导我们:“为要认清这一切异常纷繁复杂的情形, 特别是与资产阶级的学者和政治家底政治和哲学以及其他种种学说相联的情形,就必须稳稳地把握住这个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把握住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作为基本领导的线索,并从这个观点上去剖明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问题。”(论国家,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页四一一——四一二)
封建制社会的等级不论如何复杂,其中所表现的阶级对抗形式总是以地主阶级(国家和个人)对绝大多数农民的剥削压迫为其特征。我们既要把握封建制社会基本上划分为农奴制的地主和农奴制的农民这一规律,又要理解那里的“阶级即是等级”这一性质,通过破除资产阶级学者在这方面的谬论, 进而剖明历史的实际。资产阶级学者完全看不到这两个对抗阶级在封建国家中曾确立了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妄以什么道德、礼教、伦常等等作为封建制社会的基础。
我们看到,唐代继承前代的封建制的统治,其等级制度亦沿袭于前代而又有所变革。唐高祖武德年间的诏书中所谓“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通典卷六),即表明当时已经把皇族和非皇族严格地区分开来,这和以前以“九品中正”制按门第加以区别有所不同。
我们可从唐代构成为“整个阶梯”的封建等级制中,看出中国封建制社会阶级关系的特点,同时又从唐代等级制度的因革于前代的历史联系中,剖明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这样,更可能把握住中国封建制社会“阶级划分
的事实”和唐代“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
我们先从唐代社会等级“整个阶梯”的构成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
(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同时又是封建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在这里, 如序论补所论证的,国家主权即是皇帝这一最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法律的虚构”即由此出发。唐代的户婚律即以法权形式把土地权利按照等级来划分,规定:“农田(即受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即品级)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唐律疏议卷一三)。唐太宗更从政治形式上规定: “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或“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在有关中国封建制社会田制的史书中,往往在文章的前段对农民讲所谓“授田”,在文章的后一段对品级性的贵族讲土地占有的等级层次。这种等级的层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有特权的品级和不完全自由的“常品”(以至完全丧失自由的“贱民”)。从这两大类的划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封建等级层次掩盖下的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
(二)依身分、品级、官爵等等特权而形成的剥削阶层,包括了五花八门的等级。这些等级程度不同地享有着对土地占有权、对劳动者人身隶属以及因优越于“常品”而来的免租、免役、免罪刑的特权,程度不同地具有因军权、行政权、司法权、管理权和章服特殊权而来的非法横夺的特权,因而他们的占有权和特权是随法律的规定而时有变化。他们是皇室亲属、勋贵功臣、各级官僚以及因袭传统势力而不得不追认的品级性豪族地主和法律上所特许的僧侣阶级、工商业者庶族地主以及不入清流的吏胥等。最特别的,还有在官制规定以外的、不属于官阶的所谓“宦官”以及与皇权矛盾而自作法律的藩镇,特别在唐代后期,他们的特权已凌驾于其他等级之上,并左右皇权、废立皇帝,以至割据一方,“土田名器,分划大尽”(新唐书卷二一○)。这些等级的身分是不齐的,所以地位权力也有区别。最高层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代表皇权。最低层则接近于律例上一般所称呼的“庶人”、“良人” 和“凡人”。后者这样的土地占有者,要负贡纳形态的各种职役。
封建特权的取得,也有不同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系。
第一系:有的特权是由于皇帝恩赐而得的。如唐高祖赐裴寂“良田千顷, 甲第一区,物四万段”(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太宗赐李勣“良田五十顷, 甲第一区”。也有单赐缯帛的,动辄万千匹,史例甚多,不胜枚举。有的是按照常规而封爵的,如上至宗室亲王一百顷,逐层下降,按品受田不等,按等级、官吏地位而受田有差。有官田的地方,取官田受给,无官田的地方, 取百姓地充(参看通典田制下)。这里还有“实封”的和“非实封”的区别: 实封的是土地之外还连带以劳动人户并赐,所谓“皆以课户充”,一万户至千百户不等,其中租调归贵族,惟“庸”有例外的规定。这种接近于合法的占有,都可传及子孙。封赐的土地,除了可以追回并籍外占田时可以括收之外,一般是稳固的垄断(参看唐六典卷三)。所以唐会要卷九十缘封杂记说: “景龙三年(公元七○九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 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这样,食实封的贵族在和国家争夺客户的问题上是严重的。
唐大诏令集卷三十八载,崔融加相王封制条说:“汉、晋以来,宠锡弥
盛,或食邑五万户,或连城数十。⋯⋯⋯宜于相州加实封满一万户”;张九龄庆王等食实封制条说:“既申开国之典,宜崇‘书社’之数,可各食邑实封二千户。”同书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列举加实封的,有二万户、二千户、五百户、二百户、一百户不等。这里有历史意义的,是所谓“书社”和“实封户”的对题。按中国古代的“书社”是氏族贵族所支配的公社农民的家族组织,能够享受“书社”的是贵族阶级,其被赐的“书社”数目是依贵族的身分而定的。既然“书社”可以和“实封户”相比,那就可以看出因实封而转移来的农户的地位相当于农奴。
第二系:有的特权是因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前代的豪族和勋贵,潜在的势力很大,除一部分占有权收夺外,大部分都为唐律和诏令所承认。如前面所引唐王朝对隋代勋贵的特许占有权,即是例证。至于唐代皇权对传统豪族的斗争是史不绝书的。实行均田制虽可以限制豪族,然就历史总的演进看来,这不但不能否定豪族的特权,而且有时还要依仗豪族的支持。有些学者把唐代在这方面的政治设施称为“政治革命”,是不对的。豪族地主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受过农民一度的摧毁,但在唐代,他们的特权仍然保存下来。例如“帝(太宗)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顾其世衰,犹恃旧地,不解人间何为重之?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等, 班其书(氏族志)天下。”(节引旧唐书卷六五、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当时门第族望的品级和勋官的品级是社会上同等重要的等级标志,因此争取姓氏的高下,虽唐太宗也要眼红。因为,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的历史, 门第的历史等等,把土地占有个性化起来。新贵们对旧豪族的品级虽不满, 但至多采取降级的办法。在降级之后的等级依然成为公认的,如氏族志重修之成为国家大典,便可知道其中消息。反之,旧豪族们对新贵因了获得官品级位而加入牒谱的等级,同样指为社会的莫大耻辱,所谓“缙绅耻焉,目为勋格”,可见“勋格”还不如族望在等级的标准上有历史传统的依据。“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的历史传统的门第标准,虽然在唐代有些破坏,但不论通过选举,或通过科举,旧式的宗法世家依然可以适应新的情况而保障他的固有的特权。唐代统治阶级的内讧,便暴露出这一形势,即谁是不称制度的, 谁是合于制度的,这种争吵,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土地占有权以及与之相随的特权的斗争。
另有一种比较不稳固的土地权力,它既是由于既成形势而从九等户加以法律许可的权利,又是在等级地位上仅具备和一般农民的同等占有权。在唐代的新情况中,值得提出的是工商庶族之家,我们把他们专称为“庶族地主”。这里的“庶”,在身分上区别于勋贵的“爵”。所谓“削爵为庶”,“爵”、“庶”二者是相对待的。这也区别于世族、士族的“士”、“世”,所谓“士庶不类”,在牒谱上也是相对待的。在唐代社会,庶人还是低下的等级,但在某些方面也有些提高。例如,隋唐科举制度就是适应着财产关系上的某些变化,即由于庶族地主的兴起,而订定的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法制。经典作家告诉我们,品级性地主是束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的,其顽强的特权形式使土地难于进入流通过程,到了封建制社会瓦解的时候,在农村中才出现了富农式的非品级性地主,他们是资产阶级的前身。这里说的庶族地主则是仅仅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等级,而尚不是非品级性地主。
在中国悠久的封建主义时代,品级性豪族地主始终据有特殊势力,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这即文献通考所谓“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邛然以门
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其起自单族匹庶而显贵者,盖所罕见。”然而祗要在一定时候,封建的商品生产有些进展,过去地位低下、等级微贱的富有者必然出现于历史舞台。他们原来是寒庶或单族(或如王充讲的“细族孤门”),其地位和一般庶人或自由农民相同,不享有免租免役之权,一般要对封建国家负担课役,特别是贡纳形态的职役。在唐代,这一等级是列在国家的“课户”之中的。他们在法律上按“凡人”地位讲来,有土地占有权,也有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的势力。他们虽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但难转化成典型的非品级性地主,我们有时可称他们为“半非品级性地主”。因为他们一旦在政治上取得某些特权,就可改易先祖族望的传统而攀高结贵,转而成品级性地主。
如上文所述,工商业者之被许可参与土地的权利,即给予庶族地主以合法的发展机会。九等户创立之后,他们的等级当在上等户的地位。玄宗开元敕令曾提到“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返,递相凭嘱,求居下等”的话。天宝敕令把他们的地位和“贫乏之人”加以区别,防止他们改易户等,逃避户课。代宗大历敕令更有对他们加税二等的话。因此,从他们的户等,一方面可以看出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负课责之重,他们的地租权被分割之多,即户婚律疏议所说的“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他们对一般农民和“贱民”具有一定的奴役的势力。到了唐代中叶以后,他们和其他特权阶级都逾制地荫附“客户”了。两税法所说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带有所谓浪漫的空想性,即误把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当作形式上平等的东西,误把财产的多少当作平等法权的标准。但我们从这一法律背后的秘密来分析,就可以了解,所谓“以贫富为差”,实质上只是反对旧传统的“以身分为差”的代用语罢了。这反映了庶族地主集团在唐代后期的地位是如何的重要。
总之,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构是一种“对直接生产者统治的品级联合”(见上引)。另一方面,不论对土地如何开发,或对劳动力进行怎样的编制(如户籍和移民垦屯等),土地和劳动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我们把唐代皇帝所赐封、所允许占有的土地面积和“实封”的课户人数计算一下,那就可以看出皇权和贵族特权之间的必然对于实际占有与逾制占有之间互相争执,并且可以理解劳动人民“客户”为什么在统治阶级强夺之下成为非法的“逃户”了。相对安定的所谓“贞观盛世”到开元、天宝以后的乱世,是和特权贵族官僚机体的逐代累积有其因果关系。虽然在武周时代因了皇权的转移,更替了一批贵族,但此后在封赐的范围上却更增多了。这里所谓增多,当然是为了弥缝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企图另建立一种“品级联合”。
(三)依法束缚于土地的有依附农民和失去自由的贱民等被剥削阶层。称做庶人的农民,是和称做庶族的地主不同的。在唐代前期,称作庶人的农民和称作庶族的地主虽在某些法律上没有什么分别,但“庶”这个等级,因了其本身的中介性,却又可以向两级分化。上层的少数人进于地主阶层,下层的多数人仍居于直接生产者。这里所说的称做庶人的农民指后者而言。“凡”、“庶”在这里,只区别于“贱民”而言。
在均田法破坏以前,一般可从户籍法来看出被束缚的农民的隶属关系, 即上引列宁说的牢牢封闭在份地的隶属关系。唐律疏议户婚律保留了不少宝贵的史料。例如关于授田,律疏规定:“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可见“王者制法,农田百亩”是以地租课役为准绳。劳动力的编制有强力的户籍法律
为之束缚,农民移动的限制很严格。例如在捕亡律中,对亡户有这样的严刑: “有课役全户亡者”,同于贱民地位的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其他如浮浪他所的户口和一户内部分逃亡的,都有罪刑的规定。仅就这种禁止逃亡的法规而言,农民的人身权,虽名之为“良人”,但又是和贱民如官户、部曲、奴婢以及其他杂匠杂户的罪刑相同的。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农民是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劳动力的依附性质接近于失去自由的境地。一般说来,他们对土地有使用权以及一些不完整的占有权,他们的被剥削形态是所谓男耕女织结合在一起的租庸调。这种课户如果离开国家农奴的户籍而归食“实封”的贵族时,其租庸调并不改变。在杂律中还规定地租率按百分之百估算(即中分),不管官田的占有在谁手中(唐律疏议卷二七)。
一般农民在法律上也称为“庶人”、“百姓”,有些律例如“凡人法” 就是对他们说的。这个等级有蓄奴权、有劳动工具的占有权,对其占有的土地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有出售让渡权,以至在身分上有取妾权。
屯田营田制之下的屯兵佃农,比一般农民的地位低,他们是属于直接生产者这一阶层的农奴。
奴婢的地位次于农奴,在唐代均田制之下,奴婢不受田,其地位是“奴婢贱人,律比畜户”,与牛马可作等价相比。律例对于他们是更严苛的,这里不详细列举了。
部曲客女是一种贱“色”。从名例律、户婚律中的规定看来,其略高于奴隶的地方,在于犯罪时可减刑一等。名义上奴婢同资财,而部曲不同资财。
官户杂户不属于正式户籍。杂户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唐代的这些“贱人”,在农业劳动领域内,特别是在手工业领域内,人数是很大的。由于他们的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和他们的长期斗争,在户婚律中有了解放的规定,所谓“放书”,有自赎免贱为“良”的,有被形势所迫而不得不允其为“良”的。唐代中叶以后在统治者争夺户口的形势之下,这种解放更具备了些条件。
逃户客户,在唐代中世,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们不能如唐代前期户婚律所规定的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移转,而是作为流民四处逃散了。史书也记载着逃户过半的危机。户婚律既失效,最后统治阶级经过检括,“所在编附”,“使安乡井”,或编为营田户,依附于国家官田,或编为客户,与主户同立户籍,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从唐代到宋代,客户成为劳动农民的主要等级,占户口的比例很大。他们的地位虽同于良人,但其依附关系却有了变化。关于客户的问题,当另作专论研究,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客户劳动力再编制以后,主户和客户之间便形成了新的等级关系,客户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了一些改变。因此,国家的赋役更必须按九等户分配于户口之中,加重对主户的役征。特别到了宋代,役征甚于前代。这就是史书所说的“均田”变为“均役”的道理。
两个“均”字都曾投合了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他们利用了表面的史料, 胡扯出掩盖阶级关系的阶级调和论,胡造出君主和人民之间有一种“理性” 交流的平等论!拆穿资产阶级学者的谎言和封建史学的阶级偏见,我们看到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在“阶级即等级”的外衣下,是以被剥削阶级对抗剥削阶级为其基本矛盾,因而贯串于中世纪历史的乃是一系列的农
民战争史。
现在我们再从主要方面研究唐代等级制度的变化,即研究唐代等级制度如何沿袭于前代而又有所变革。在这里,我们首先研究赋役法中从“九品相通”到“九等户”的演变,即研究“户等”制度的发生、发展和法律化的过程。
“九品”本来是曹魏建置的选人的制度。自从陈群建议曹操以九品选人后,两晋、南北朝把东汉的“以门阀为选”的制度固定化为九品中正制,州郡设大小中正,以品第人物。担任中正者必为本州郡的望族门阀,他所选举的人也是门阀子弟,对寒门庶族,不是加以排斥,不予品第,就是列入下品。晋书王戎传即载孙秀被琅琊王衍拒绝品选的事。于是九品中正也就成为门阀的政治特权和排斥庶族的工具。沈约曾这样说:“汉末丧乱,魏武时始创, 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人才优劣,非谓代(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代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凭籍代(世)资,用相凌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刘毅所云: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也。岁月迁讹,斯化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通典卷一六选举)选人既按九品分等第,官吏也就同时按九品分阶次。然而上品之外,所谓卑庶之家也有贫富的区别,因此,赋役的负担,除特权者外,也就将民户划分为九品了。按户分九品,虽不能确切指出起于何时,但不早于魏、晋之际,当无疑问。初学记卷二七宝器部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 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为旧制。”
北魏前期,仍按九品分户,所谓“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魏书卷一一○食货志)。拓跋焘的诏书中也指出“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彊侵弱”(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拓跋弘时立三等九品之制, “上三品户人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魏书卷一一○食货志,通典赋税中系此事于孝庄帝时,然册府元龟赋税仍记于显祖时)。直到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和改定税制时,“九品相通”的办法才告停止。所谓九品相通的详细内容,史载不详,曾引起了人们不同的看法,但北魏的诏书已经透露出贫富贵贱之间的问题了。如傅思益说:“九品差调,为日已久, 一旦改法,恐成扰乱。”(魏书卷五三李冲传)当时一些豪族都不愿改定税法,大族荥阳郑义就是坚决反对的一个。
至于分别户等,确立九等户制的时代,宋代高承的事物记原卷一说: “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又为九等,此户有等第之始也。正(贞)元四年(公元七八八年)正月,仍令三年一定为常式。宋朝因之,为五等。”
事物纪原这种说法是错的。户分九等不始于唐。拓跋弘定三等九品之制,已将户分三等,但这只是约九品于三等,仍然是以九品来划分的。到北齐文宣帝天保初年(公元五五○年),就正式出现了按九等户负担赋役的办法。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中的记载同此)
到了唐代,在全国统一政权稳定之后,随即在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资
产,定为三等”。武德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时,因了划分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永徽五年(公元六五四年), 又规定“天下二年一定户”。开元十六年(公元七二八年)规定三年一定户等。贞元四年再行规定三年一定户等。此后成为定制。
唐代前期不仅按九等户来征收税役,并且对户等的划分,日趋严格。如万岁通天元年(公元六九六年)七月敕说:“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 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开元十八年(公元七三○年)十一月,“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上引俱见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对于户等审核的加严,说明了封建专制主义政府对于按户等征税役的重视,而户税在整个赋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了。
安史乱后,在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正月,唐王朝重定王公贵族以下到一般农民的户税,一按九等征收。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 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并且,官吏即依其阶品,分别比九等户,“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馀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所谓官品比九等户,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说的。官品有免役免课权,而九等户没有这种权利。这里只说明官品的免课权受了一些限制罢了。这是因为官品非法的占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封建国家的权力。至于庶族地主的兴起,也使财富关系有了一些变化,但他们是富者,按“先富后贫”的役法的形式来讲,他们应以贡纳形态被分割的地租权就要多了,因而上等户求居下等户是非法的。因此之故,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就在等级制度上面规定了新的赋役的征收法。不久,两税法施行,户等更成为对户籍征取课役的依据。
综上所述,户等制起于北朝后期,唐代前期是试行的过渡阶段。自安史之乱以后至两税法的施行,户等制已成为法典化的制度。宋代的五等户制即因革唐代的九等户制而来。
为什么九品相通制的等级制度被九等定户法所代替了呢?这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当时“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结果。因了阶级统治形式的变化,统治者就不得不以新的法规代替一些过时的法规,在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是这样,在封建制社会本身的发展过程中也是这样。
隋、唐之际等级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前面所讲的,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皇帝之下,有皇室亲属、贵族勋旧、官僚、门阀豪族、庶族地主、寺院僧侣地主以及豪商富贾等,所有这些品级,构成了封建的统治阶级的联合。在均田制之下的农民、佃户、农村佣工以及国家屯田或营田上的屯兵和佃农等,构成了直接生产者阶级。所谓浮户、逃户、客户都是从农村中游离出来的农民。至于官户、杂户、太常音声人以及公私奴婢、部曲、客女等,他们的身分比农民低,文书上称为贱口,也属于生产者阶级。而户等制正是由于这样对抗阶级的某些等级阶梯发生相对变化,才从法律上加以规定。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不能对所有这些等级的社会地位的变化都加以论述,而只能就其中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以及客户地位的变化这
两个问题予以说明。这样,对于户等制的确立当可获得正确的理解。我们先从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说起。
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大族制是古代贵族制的残余。他们凭借农村公社的长期存在而一直维持下来。宋孝王的关东风俗传说得很明白:
“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及汉高徙诸大姓齐田、楚景之辈,以实关中,盖所以强本抑末之计也。文、宣之代, 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通典卷三乡党)
从这里可见这些门阀大族势力的源远流长并根深蒂固。除六国贵族的遗裔外,后来又加进了北方游牧部族的贵族。唐代柳冲论门第时说: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雇、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 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这些门阀大族,凭借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制,把持选举,控制政权,“官有世胄,谱有世官”,“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同上),以别贵贱,以分士庶。由此可知,门阀大族是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特殊等级, 品级性或身分性的地主,有农村公社的血族单位为其基础,有世系谱牒的传统荣誉以显其身分,有九品中正的政治制度以保证其品位的特权。
南北朝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部曲家族,有利于这种地方门阀大族在割据局面下发展。唐太宗就曾说:“齐家惟据河北,梁、陈僻在江南。”(旧唐书卷六五高俭传)这些衣冠人物家族大事侵占土地,以与皇权并峙。这一时期是门阀特权势力的极盛时代。然而他们的极盛时期也已蕴伏着衰微的转变,特权使他们既无文事,又无武事。颜氏家训勉学篇和廿二史箚记江左世族无功臣条正说明了这种情况。同时,由于他们的非法占有权力的扩张,南北朝的皇室也各采用过不同的方式来削弱那种阻碍皇权独尊的势力。刘宋以来,以寒人掌机要,北魏门诛崔浩并牵连到许多北方大族, 正说明了这点。
隋平江南,在全国统一的局面下,门阀大族的势力一方面被吸收在统治阶级的品级联合之下,另一方面也相对地受到一些打击。如隋律规定:“大功以下,兼令析籍”(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实际上就是分解豪族所依恃的血族纽带。特别是输籍法中规定的“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通典卷七丁中), 其目的即在于抽空豪族的私属,使大族所非法荫庇的劳动人手转入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手中。门阀大族所直接控制的劳动力既不断地失掉,他们的土地权力又在不合法的情况之下,成了严重的问题。在法律上,隋又罢去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制,企图将考选之权由豪族手中夺归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使豪族又遭到打击。因此,唐人刘秩有些夸大地说:“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至于官吏的任免,则“五服之内,政决王朝,一命免拜,必归吏部”(通典卷十七选举杂论议中)。在隋帝国的专制主义的统一局面之下,门阀大族的特权也显得是不合法的了。土地权力既然和地主的诸特权、他的审判权、他的政治关系等等相为关联,那么,“土地的荣誉婚姻关系”,在情况改变之下,就必然也要相对地有所改变了。
到了隋末,农民起义遍及全国,更给予这些门阀大族以严重打击,如山
东河北的义军,“得隋官及山东士子,皆杀之”(旧唐书卷五四窦建德传)。这些平素奴役农民而作威作福的豪族,在农民起义时遭到严厉的惩罚,自是必然的。以后,夺取农民起义果实而建立起来的唐王朝,便从法律上对这些门阀大族予以抑制,以加强皇权。唐太宗在修氏族志时,抑山东大姓崔氏为第三等。李义府更积级支持武周政权,在武周称帝前后,使这些品级性大族又遭到一次严厉的惩罚,不能象过去那样操纵政治了。唐太宗就指出山东的大姓,“世代衰微,全无冠盖,犹自云士大夫,⋯⋯贩鬻松檟,依托富贵”
(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从此可知,武周以来,庶族地主这一阶级集团势力和门阀阶级集团势力的斗争,就不是偶然的。皇权为了平衡“品级联合”, 有时左袒庶族,有时也对大姓让步。
一般说来,庶族地主是指“官有世胄,谱有世官”以外的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他们不是世代仕宦的“衣冠世家”,而被门阀大族视为“寒门”、“寒素”。与门阀大族相对而言,如果说门阀是品级性或身分性地主的话, 庶族在开始时是以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地主出现,但既爬上政治舞台取得高官厚禄后,又可能转而成了品级性或身分性地主了。这种庶族地主的等级也是不齐的,包括土豪、新起的小有财富者和由商人转化的一些阶层。从占地数量来说,庶族地主中有些人占地也很多,而魏、晋以来的门阀在隋、唐时代却有不少人的占地较少,以至成为破落户。因此,我们应从身分等级的低微来分析庶族,而不同意用“中小地主”来分析他们。
庶族在魏、晋、南北朝时,经常遭受门阀的排斥,婚姻不通,宦途多舛。反之门阀婚宦,不按品类择配,便遭到非议和导致自身的坎坷。庶族虽偶至大官,登门拜见,接席就坐,犹被大族所拒绝。南史卷三六江夷传附江斅传, 载纪僧真得幸于齐武帝,求作士大夫。武帝说:这由江斅、谢■等大族决定, 我不能作主。“僧真承旨诣斅,登榻坐定,斅便命左右曰:移吾床让客。僧真丧气而退,告武帝曰: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但南北朝时代,庶族势力已见抬头。刘宋以来,多用寒人掌机要,担任通事郎、通事舍人等官,“爰及梁、陈,斯风未改”(南史卷七十七恩幸传序)。这些庶族掌握机要后, “手持天宪,口衔诏命,则人虽寒而权自重,权重则势力尽归之。”(廿二史箚记卷八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本来庶族寒门这个地主阶级中的等级, 是封建经济发展中的产物。他们在政治上取得地位后,又利用政治力量来扩大其经济力量,如刘宋时出身小史的阮佃夫,“宅舍园地,诸王邸第莫及”
(宋书卷九四阮佃夫传)。北齐高纬(后主)时,豪商大贾多转化为官僚地主,厕身朝列,掌领州县。当时高纬公开“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者,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北齐书卷八后主纪)。西魏、北周之际的苏绰在其六条诏书中更明白指出:“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 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周书卷二三苏绰传)而六条诏书是周太祖命官吏熟读的文件,不通六条者不得居官。因此,所谓罢门资之制,就显示着庶族地主在政治地位上的抬头。
隋平江南,统一全国,许多专制主义的措施,更对庶族地主势力的上升给予有利条件。过去不入品级的阶层,这时也可以列于统治阶级的“品级联合”的结构之中。在科举制度下,“上车不落则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的大族子弟(颜氏家训勉学篇),在政治上有些相对的降落;庶族寒门却在政治上有些相对的抬头。唐人柳冲说:“(隋)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
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矣。”(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柳冲本人就是关中的郡姓大族,所以他为大族而发出怨言, 对于庶人恨其有僭政的危机。
到了武周时,许多设施更加奠定了庶族在政治地位上的优势。唐初进一步发展了科举制度。隋王朝“改置明、进二科,国家因隋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为六科”(大唐新语卷一○),武周、玄宗时,更增置了一史、三史、开元礼、学究等科。初时明经、进士二科并重,逐渐演变到进士科独占鳌头。之后,台省要职,州县长吏多出身进士,到武周以来, 进士科就定于一尊了。
进士科定于一尊,标志着庶族地主参与政治的胜利。在这个发展过程中, 唐王朝皇帝曾多方网罗庶族人才,“马周、刘洎,自疏远而卒委钧衡”(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就是明显的例子。李义府也为太宗所擢用。而这些人正是被当时大族目为寒微的卑贱人物。武则天被立为皇后和建立武周政权, 就是得到这些庶族的支持。武后本人就出自庶族的商人家庭,他的父亲武士彠,“以鬻材为事,常聚材木数万茎,⋯⋯因致大富”(太平广记卷一三七武士彠)。在武周政权下,大量引进庶族地主。朝野佥载卷一这样说:
“伪周‘革命’之际,十道使人天下选残明经进士、及下村教童蒙博士,皆被搜扬,不曾试练,并与美职。尘黩士人之品,诱悦愚夫之心。”
张鷟的非难,可置不谈。但玄宗的统治,基本上还是顺着武周时的政策的。豪族和庶族的势力消长,又如何影响着“九品相通”向“九等立户”转
化呢?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的诏书早就指出,征税时要“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裒多益寡”,而“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而这时的实陈情况是在宗主督护的把持之下,“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魏书卷五三李冲传), “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书卷一一○食货志)。法令上虽然规定必须九品混通,贫富兼济,但作为宗主督护的就是门阀大族。如赵郡李氏中的李显甫,就曾“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而“显甫为其宗主”(北史卷三三李灵传附显甫传)。这些大族借着宗主族长的名义,尽情剥削着宗族内降为普通农民的成员和所荫占的附户。于是大批劳动人手落入门阀手中,因为“九品混通”,便于伪造户籍,反而成为门阀荫庇附户并奴役农民的护身符。他们在政治上有九品中正选人的制度作为维持政治势力的杠杆,在经济上则有“九品混通”办法作为掩盖剥削的工具。不仅北朝如此,南朝也是一样,“全丁大户,类多隐没”(陈书卷三四褚玠传), 正说明了这点。
品级性或身分性的门阀大族享有免赋免役的特权。沈约在上梁武帝书中就这样说:“百役不及,高卧私门”(通典卷三乡党)。于是当时出现了许多伪造的版籍谱牒,以求入于士流。门阀既以“九品混通”为工具,借助伪造户籍,来大量荫庇户口,剥削农民,而本身又无职役,这对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来说,的确有造成主权旁落的危机。在赋役负担上,门阀和庶族是有区别的。如萧梁时沈瑀为馀姚令,县南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植,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为石头仓监,少者补县僮,皆号泣道路。自是,权右屏迹”(南史卷七○沈瑀传)。北魏的阎元明,宦至太守, 因事母孝顺,才特诏“复其租调兵役,令终母年”(北史卷八四阎元明传)。这里所说的就是庶族,或庶族地主入仕者。为了避免功役,庶族地主也尽量设法伪造户籍,冀附士流。封建国家对严核户籍,审校谱牒,却还籍书,就
成为大事了。高齐时因了却还的扬州九郡黄籍就有七万一千余户,历年不能定。南齐高帝萧道成下诏说:“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自顷氓俗巧伪, 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南史卷四七虞玩之传),遂置校籍官,严行审查。从这里,更可以看出“窃注爵位”便使土地的非法占有取得特权的护符,使地租权在免役的法律许可之下取得保证。然而庶族免役的目的是不易达到的,因而他们有时利用流民的反抗,起来反对豪族的特权。
因了庶族地主在九品中正制下地位既低,又得负担功役,所以他们和农民在等级的形式上有共通点。农民在苛重的剥削奴役之下,逃避功役,以至于“胎孕不育”(通典卷七丁中),最后起义反抗。庶族既和农民在政治地位上和负担功役上有共通点,也就借此号召农民反抗或参加到农民起义队伍中。富阳人唐■之就因“却籍”的事,起义攻占钱塘,“三吴却籍者奔之, 众至三万”(南史卷七七茹法亮传)。农民起义是反抗封建的苛重劳役剥削, 庶族地主的参与则在于争取和门阀同等待遇的身分特权,争取政治的权利。然而南朝“世族凌驾寒门”的情况一直没有多大改变。
北朝的均田制施行的初期,革去“九品混通”办法,但对庶族地主的负担赋役,没有多少改变,而享有免役特权的还是皇室亲旧贵族和门阀大族所谓“士流”。到隋朝就规定“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庶族地主人仕后有了官品或其他关系,也可以免去功役了。唐朝情况,和隋朝基本一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通典卷七丁中)。但免课免役者越多,封建国家的权力就越受损害。按北齐时立九等户,“富者税其钱”,不知此时是否包括门阀在内,很可能即包括门阀。而唐代的九等户制规定,自王公以下皆税,肯定是包括贵族在内的。庶族地主本来就负担赋役,根据九等户制又负担户税。因此,除掉庶族出仕为品官者的租调,而加上各类等级不论出仕与否者的户税,不仅显示出封建国家收入的增加,而且也说明了九等户制将豪族和庶族混一的趋势,这就对过去的封建等级制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了。唐朝对于定户等第,规定得颇为严密。唐令拾遗户令载, 武德和开元令说:
“诸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法定,州司复之, 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每定户以中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
贵族不仅要按户等交纳户税,而且应交到义仓的地税也要按所种顷亩或按户等来交纳。隋、唐之际所定的地税制度是由义仓纳粟转化而来。这个制度是针对了土地非法占有的广泛以及庄田制的发展而形成的。因此,地税是两税法出生的胎儿。唐代确定户等划分九等户,就显得愈来愈重要了。宋代的官户、形势户,就是唐代以来豪族和庶族人仕者的混合称谓。宋会要稿食货六之二限田杂录,“今措置官户,用见存官立户者,许以见行品格⋯⋯。”宋史一七八食货志也说:“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这种规定,就是继续唐代混一士庶的发展。
综上所述,九等分户制的转变和确立过程,在地主阶级内部来说,表现了官品贵族、豪族和庶族势力的消长,也表现出庶族势力上升的过程,从而在等级制上涂上了一层资产的铜锈。这种户等税是地租的分割部分,不可以和资本主义的财产税混为一谈。因为实际上,九等户税多因了特权,转嫁于下等户,在唐代已经是这样了。到了宋代,这种制度的封建性质更显得清楚,
因九等户高户,在法律上须负担职役,不但向下等户转嫁变本加厉,而且所谓九等的等级便和地租权的分割相联结在一起了。问题是应该这样理解的: 过去的高门大族和庶族寒门,已经一起用户等来划分,而不完全以门第来划分了。唐太宗修氏族志时,就明白地说:“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职高下作等级。”(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可见唐代抑制门阀和提拔新贵、庶族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也就使过去依靠宗法血缘关系的门阀大族奴役农民的关系,进一步转化而为主要依靠主从的关系了。同时,由于九等户的订立,不论新贵、豪族和庶族,不仅如唐太宗说的等级以官爵来决定,而且以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义务的大小来决定,即以分割地租权一部分的多寡来决定。这里说明了,一方面一般地主阶级的占有权比前放宽,另一方面皇权又利用贡纳形态企图加强。
上面只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的势力消长来分析户等制的产生和发展。现在再从封建制社会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关系,来说明九等户制是封建国家为了争夺劳动人手并束缚依附农民于土地,对劳动力的再编制。因此,我们须从农民中的客户这一阶层的人身权的变化,来探明九等户制的产生及其作用。这里必须指明,在过去九品官人的九品中正制中,农民是根本不入品的,只是在担负赋役的“九品相通”中,才形式上以九品来区别赋役负担的多少。
所谓客户,和两晋、南北朝时的佃客相似,是农民中的流民群。西晋规定,自一品至于九品皆得荫占佃客,多者五十户,少者一户。他们的户籍皆隶于主人,即所谓“客皆注家籍”,而不隶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参阅晋书卷二六、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流民是被迫从农村中逃亡和流浪出来而投靠于官僚地主的。唐代客户的人身权,和晋代的佃客相似,但又有区别。按唐代的客户,并不是到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宇文融括得客户八十万时才出现。若不从字面上来看问题,而从客户的来源、人身权和经济地位等而言, 客户是由来已久的。他们在一定的时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在法令还未予以承认,其户籍还不隶于州县,即尚未有独立的户籍,所以他们的人身权没有法律的保障。
汉、魏以来,史书上关于流民群的记载,屡见不鲜,或称为流民,或谓为浮户,或名为浮浪人,或指为游食之口,都是指着在兼并、剥削的封建压榨之下由农村户籍流散出来的农民。如南朝所谓“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北朝所谓“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魏书卷六○韩麒麟传)。这些浮游人口被官僚地主门阀豪族荫占后,就成为所谓佃客、隐户、荫户、苞荫户等等。这些荫占的户口,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而不合法的尤多。他们不论仍在流离失所,或已被荫占,都是离乡背井,流落他乡,因而又称为佃客、浮客之类。无论是国家抑或贵族,都想抓住他们,并奴役这样的劳动力。我们看到南朝和北朝都有严禁荫占人户的法令,或限制民户流移的法令。如萧梁规定:“如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北周也规定:“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皆死”(隋书卷二四刑法志)。同时在另一方面又看到豪族门阀大量荫占户口,“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情况(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这种禁令和违禁荫占的对比,就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和门阀豪势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也是属于“在法律上合法占有”和“实际占有”的争执。问题最严重的是,被压迫阶级不是如统治阶级那样设想的,谁领有了直接生产者,谁
就更有权力,而客观历史却表明着,流民暴动,威胁看晋代以来的封建王朝的统治。
隋王朝统一全国后,这场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这场通过法律所表现的有关封建权力的斗争就更激烈了。户口不实者正长要处以流配之罪。纠举、析籍等法也制定出来,并且还制定了输籍法。通典卷七丁中说:
“高烦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其下并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浮客”和“编氓”是对立的名称,“浮客”越多,“编氓”就越少;反之,“编氓”越多,“浮客”就越少。我们暂不问“强家”和“公上”的剥削谁轻谁重,这条法律正表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别,“浮客”的荫占仅是实际的占有,而“编氓” 才算是合法的占有。这里的浮客,就是以后唐朝所谓的客户。其区别是在于: 隋朝括出浮客后,即归了旧日编户,不另定客户之名;而唐朝自宇文融括客户时起,却正式承认客户的存在。
隋朝在从荫占中大力检括浮游人户之下,开皇时括得四十四万三千丁, 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大业时括得二十四万三千丁,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卷六七裴蕴传)。因此,户口激增,户数达到八百九十多万,口数四千六百多万。隋朝争夺劳动人手,使“浮客”悉归于“编户”,收效确是大的。因此,杜佑说:“隋代之盛,实由于斯。”(通典卷七丁中)这句话虽不全对,但也说中了要点。
然而在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奴役之下,特别是经过封建专制主义的公共职能的徭役,农民破产流亡被挤出农村原籍的事经常出现,因而浮户或无籍人口随时都存在着或增加着。隋朝虽大力括户,但到唐朝浮户逃户数量价很大。特别在高宗、武周以来,均田制日趋破坏,从土地上逃亡出来的农民越多,当时文书上即称之为逃户。逃户一词被通用于当时的公私文件上,正说明这时农民流亡的数量大得惊人。本来唐朝法令上是严禁农民不得任意迁移,严禁隐漏户口的,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其关内诸州,不得乐住馀州;其京城县,不得住馀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唐朝虽有“乐迁”的规定,居狭乡者听徙宽乡,但主要的还是“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旨在于加强对于农民的奴役。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又说: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答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从里正法。诸里正及官司, 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二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
唐朝对于隐漏户口,从家长到州县官,都要按级办罪,原因就是关系着封建国家的地租收入。然而,法令限制愈严,而逃亡人民益众。证圣元年(公元六九五年),李峤就上书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韦嗣立在武周时也指出“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附嗣立传)。因了
逃亡隐漏日多,故唐代户口数最高的玄宗天宝年代,才约计九百万户,五千二百余万口,比汉平帝元始年间一千二百余万户,犹少三百余万户。通典卷七丁中说:
“唐百三十余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
据此,天宝年间所隐漏人户,至少在四百万到五百万左右,真是“浮浪日众” 了。
这些浮浪人口到那里去了呢?“亦有庸力客作,以济糇粮”(旧唐书卷九回李峤传),“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玄宗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这是被豪势所荫占雇用而成为私属的。至于“因缘逐粮”,没有占着的犹不知其数。这种“客作”或“因人而止”的,就是客户。敦煌掇琐上辑所收的“妇为客舂捣,夫为客扶犁”这首歌谣,正是描写客户的悲惨生活。按隋朝时的“输籍法”,浮户转为编户,他们依然束缚于租调法下交纳地租,所以说是“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但封建国家的劳役是极为苛重的,转为编户后必然又再逃亡。唐玄宗时,均田制已受到激烈的破坏。建基于均田制上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所以不得不变通法律,以适应新的形势。开元九年宇文融的括户,旧唐书卷一○五宇文融传载其办法说:
“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于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这里用免去六年租赋的办法,想把客户尽量掌握到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手中, 不管实际如何,这是在“轻税入官”的幌子下来招诱农民归籍,因而括户的作用还带来了“田亦称是”的效果,即寻到了封建国家所失掉的官有土地。在这里开始在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在官府文书中他们是有籍的。官府既有户籍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就说明了客户的人身权是提高些,虽然他们还不同于户等稍高的农民,但已不是完全隶于私家的非法的隐附户了,并且, 有些客户以后就和农民一样成为编户。
事情的发展还不止于此。唐朝又进一步将客户编入九等户中,也就是利用九等户制来科敛客户。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说:
“宝应二年(公元七六三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 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这里明显地规定了客户要交纳租税,但更重要的是“编附为百姓”,百姓户分九等,当然客户也列入九等之中了。我们再参看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 重定户税的敕令。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说: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等,无问有官无官, 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这儿的寄庄户和寄住户,或指官僚地主寄居者,或指上举宝应二年敕中客户“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但“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显然包括客户, 且主要是指客户,并规定客户是要按九等户中的八等或九等交税的。这里的“诸色”是对赋役种类所新出的名称,而不同于前些年代的匹庶单户是对于租庸调而言。
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并把他们编入八等九等户,这是在两税法施行前客户社会地位的变化过程。及至杨炎建议的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则是这个变化的总结,进一步承认了客户的合法地位。客户既可自立为户,登记于封建国家的户籍中,则与魏、晋以来“客皆注家籍”的佃客、衣食客之类,就显然不同了。这也就是更进一步将“诸色客户”所应负担的赋役从制度上固定化起来。从这里也可以知道,两税不是财产税,而是地租的主要部分。
从上面的论述看来,从隋朝到两税法的施行时期,是客户的人身权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时期,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荫附户转为封建国家的纳租户,最后进一步把客户编入八等,九等户中,使之制度化。因此,九等户制不仅在于抑制贵族,更在于检括农民。客户的人身权虽提高了,但他们成为新的赋役对象了。从两税法对这个变化作了总结,宋代以后各朝的二税法和户等役征制,基本上都是由此沿袭而来。一直到明代一条鞭法,才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