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吕才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思想的特点

唐太宗贞观十五年(公元六四一年),吕才“与学者十余人”奉命刊正削存阴阳书百卷告成,诏颁行世。本传说:

“才多以典故质正其理,虽为术者所短,然颇合经义。”(旧唐书卷七十九)

“才于持议,儒而不俚。以经谊推处其验术,诸家共诃短之。又举世相惑以祸福,终莫悟云。才之言,不甚文;要欲救俗失,切时事,俾易晓也。”(新唐书卷一○八)

由此可见,吕才的无神论思想,是针对阴阳书中的宗教迷信而发。所谓“颇合经义”、“儒而不俚”,就表明了吕才无神论思想的儒家传统,表明了他是利用儒家思想而创立的一种无神论体系。所谓“为术者所短”、“诸家共诃短之”,就表明了吕才无神论思想的发表,曾在当时阴阳家各支派中间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反对,而吕才也以这班术者为自己的正面论敌。所谓“举世相惑以祸福,终莫悟云”,又表明了宗教迷信在当时已经深入人心。吕才为了对于广大群众进行深入的无神论教育,有意识地采用了“言不甚文”的通俗形式,以“易晓”为手段,来实现“救俗失、切时事”的目的。这种反对术者、教育群众的无神论,也曾得到初唐“贞观之治”的容纳,唐太宗还把它“诏颁天下”。

这样看来,要想系统而全面地掌握吕才无神论的思想内容,就应当从阴阳书的分析开始。但是,由于吕才刊正削存的阴阳书百卷,在初唐虽已“诏颁天下”,而却早已全部散失,因而只能从现存的叙宅经、叙录命、叙葬书等三篇残文中,窥见他的思想轮廓。兹依次分析如下:

(一)关于叙宅经的分析

宅经的有神论思想,在于“五姓之说”。吕才曾把它的主要内容,扼要地告诉人们:

“五姓者,谓宫、商、角、徵、羽等,天下万物,悉配属之;行事吉凶,依此为法。”

上节已经说过,吕才是乐章专家。他不但“尤长于声乐”,并且是尺八的制造能手。更就预修姓氏录来看,也可推知他关于姓氏之学,具有深湛的造诣。总之,对“五姓之说”的批判,恰巧足以发挥吕才的专门之学。

无神论者吕才,对于把“天下万物”“配属”于“宫商角徵羽”,并用以预见“行事吉凶”的迷信思想,坚持反对的态度。他从下列三个方面,驳斥了这种思想:

第一,他依据历史记载的实证,指斥它“验于经典,本无斯说;诸阴阳书,亦无此语;直是野俗口传,竟无所出之处”。从而判定“五姓之说”乃是“近代师巫”所益附。

第二,从矛盾律原理出发,认为它的“配属”方法,自相矛盾,违反了逻辑规律:

“张、王等为商,武、庾等为羽,欲似同韵相求;及其以柳姓为宫, 以赵姓为角,又非四声相管。其间亦有同是一姓,分属宫、商;后有复姓数字,徵、羽不别。”(旧唐书卷七九吕才传)

第三,从姓氏起源来研究,指出“五姓之说”不符合于历史实际: “且黄帝之时,不过姬、姜数姓,暨于后代,赐族者至多。至于管、

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鄂、郇,并是姬姓子孙;孔、殷、宋、华、向、萧、亳、皇甫,并是子姓苗裔;自余诸国,准例皆然。因邑因官,分枝布叶,未知此等诸姓,是谁配属宫商?”

“又检春秋,以陈、卫及秦,并同水姓;齐、郑及宋,皆为火姓。或承所出之祖,或系所属之星,或取所居之地;亦非宫商角徵,共相管摄。”(同上)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批判,吕才给“五姓之说”下了一个总评,这就是“事不稽古,义理乖僻”。这八个字的总评,表明了吕才无神论思想的科学性。所谓科学性,在于它的逻辑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进而揭发了“五姓

之说”的“义理乖僻”。但其中也有局限性,这即是说他在“稽古”方面, 越出了历史学,而被儒家的好古传统所束缚,对儒家经典本身丧失了批判的勇气,从而使无神论缺乏彻底的精神。

为了正确判定吕才无神论思想的历史地位,应该把它的科学性和局限性给以全面的分析。

先就科学性来说:

吕才无神论思想的逻辑力量,在于他自觉地运用了矛盾律。从“配属” 方法上来揭露“五姓之说”的自相矛盾,并从自相矛盾上来证明它的“义理乖僻”,这只是吕才思想方法的一个实例。事实上在他和佛徒们开展因明论斗争的时候,也是运用的这条规律。例如:

“诸法师等,虽复序致泉富,文理会通;既以执见参差,所说自相矛盾。义既同禀三藏,岂合更开二门?但由衅发萧墙,故容外侮窥测。”

(大正藏卷五○,页二六三)

吕才不仅不允许对于所论证的同一对象持相反的判断,而且更反对在大前提的判断即违背史实。所以他大量地列举姓氏,分别指出它们:“因邑因官,分枝布叶”,“或承所出之祖,或系所属之星,或取所居之地”。当逐一明确了姓氏的历史源流以后,“五姓之说”的迷信思想,就不攻自破。

吕才用姓氏起源论来批判五姓说,自然和达尔文用物种起源论来推翻创世纪说有着历史意义的区别,不能等量齐观,但从科学方法上看,却应该说是属于同型,并且也同为对于有神论世界观给以致命打击的无神论的战斗。把判断自相矛盾和判断违背史实统一起来,当作“义理乖僻”的两个相

互结合的因素,就是吕才无神论思想的科学性的关键所在。

但是,“义理乖僻”还不是吕才无神论的唯一论据,它的另一个论据就是所谓“稽古”。吕才怎样“稽古”呢?请看他说:

“易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以宫室。⋯⋯迨于殷、周之际,乃有卜宅之文。故诗称相其阴阳,书云卜惟洛食。此则卜宅吉凶, 其来尚矣。”(旧唐书卷七九引叙宅经)

这样,由于把“稽古”当作划分是非的标准,所以“殷、周之际”的“相其阴阳”、“卜宅吉凶”,也就不是批判的对象。然而,只反对“近代师巫” 的迷信,不反对儒家经典的迷信,则正是吕才无神论思想不彻底的表现。

思想的不彻底性,就可能出现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所以吕才又进一步说道:

“惟堪舆经,黄帝对于天老,乃有五姓之言。且黄帝之时,不过姬姜数姓;暨于后代,赐族者多。”(旧唐书卷七九引叙宅经)

如果这样推理,就无异乎说“五姓之说”适合于“黄帝之时”,但是这就和“事不稽古”的批评发生了矛盾。并且,“黄帝之时”的“姬、姜数姓”, 其历史的起源也应该“或承所出之祖,或系所属之星,或取所居之地”,“因邑因官,分枝布叶”而成,决不能从姓氏多少上来判分它们可否配属于“五姓之说”。否则,所谓“义理乖僻”也将会失掉前提的真实性。

总之,当吕才采用经典作为历史事实来论证的某些场合,他正确地打中了他的论敌,而当他拘泥于儒家的观点,对于易、诗、书的迷信思想失去了批判能力,乃至对于堪舆经所载黄帝“五姓之言”也不敢批判,他便走入了歧途。这是他的思想的不彻底性,或逻辑上陷于混乱的原因所在。由此可见, “颇合经义”的儒家传统正是吕才无神论思想局限性的由来。

上面第二节所述的吕才以易传附会胜论而致明浚以“引类义乖”来反驳, 也和其稽古的态度有关。

(二)关于叙禄命的分析

在禄命问题上,吕才也受了儒家的命定论思想的影响,其“持议”的前提,有这样的话:

“积善余庆,不假建禄之吉;积恶余殃,岂由劫杀之灾?皇天无亲, 常与善人;祸福之应,其犹影响。故有夏多罪,天命剿绝,宋景修德, 妖孛夜移。”(旧唐书卷七九吕才传)

这种论调正是儒家的长远传统。它起源于殷周之际,在周人克商以后,曾用以制服殷人的命定论,其中虽开始出现了人文的因素,把人力范畴的“积善”、“积恶”当作祸福来去的杠杆,而祸福的主宰仍为“常与善人”的“皇天”, 所以它实质上仍属于有神论的世界观。

但是无神论者吕才没有如一般儒者惟古为正的迷信,反之,他把这样命定论思想中的积极方面发挥到了最高限度。他认为人的祸福、贵贱、寿夭绝对和禄命无关,他说:

“学也禄在,岂待生当建学?文王勤忧损寿,不关月值空亡。长平坑卒,未闻共犯三刑;南阳贵士,何必俱当六合?历阳成湖,非独河魁之上;蜀郡炎燎,岂由灾厄之下?今时亦有同年同禄而贵贱悬殊,共命共胎而寿夭更异。”(同上)

这样根据广泛的历史事实来作证据,已经摆脱了“稽古”的束缚,而和王充的笔法相似。吕才对于“禄命”之说作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结论,甚至批评了王充的缺点:

“史记宋忠、贾谊讥司马季主云:‘夫卜筮者,高人禄命,以悦人心,矫言祸福,以尽人财。’又案王充论衡云:‘见骨体而知命禄,睹命禄而知骨体。’此即禄命之书,行之久矣。多言或中,人乃信之;今更研寻,本非实录。”(同上)

无神论者吕才“研寻”的重点,就在于用具体的事实来否定禄命的教条。吕才为证实自己的无神论思想,曾历举五个国君帝王的禄命和实录,来证明禄命说不但完全“不验”,而且反与事实相违。兹特归纳叙禄命原文,制表对照如下:

人物

禄 命

实 录

鲁庄公

生当乙亥之岁,建申之月,乃当禄之空亡法合贫贱。又犯勾绞六害,背驿马三刑,并无官爵。

火命,七月生,当病乡;为人尫弱,身合矬

陋。

齐诗:猗嗟昌兮,颀苦长兮,美目扬兮,

巧趋跄兮。

唯有向命一条,法当长命。

春秋:庄公薨时,计年四十五。

秦始皇

庄襄王四十八年,岁在壬寅,正月生。命当背禄,法无官爵。假得禄,合奴婢尚少。又当破驿马三刑,身剋驿马,法当望官不到。

金命,正月生,当绝下;为人无始有终,老

而弥吉。

今检史记:始皇有始无终;老更弥凶。

唯建命生,法合长寿。

计始皇崩时,不过五十。

汉武帝

乙酉之岁,七月七日,平旦时生。亦当禄空亡下,法无官爵。

虽向驿马,尚隔四长。依禄命法,少无官荣

老而方盛。

今检汉书:武帝即位,年始十六;末年已

后,户口减半。

魏孝文帝

皇兴元年,岁在丁未,八月生。背禄命并驿马三刑。身剋驿马,法无官爵。

命当父死中生,法当生不岁父。

今检魏书:孝文旁身受其父显祖之禅。孝

文受祥禅异于常礼,躬率天下,以事其亲

宋高祖

癸亥岁,三月生。禄之与命,并当空亡。法无官爵。

又当生子墓中,惟宜嫡子。假有次子,法当

早卒。

今检宋书:高祖长子,先被篡弑;次子义

隆,享国多年。

又当祖禄下生,法得嫡孙、财禄。

今检宋书:其孙刘劭、刘濬,并为篡逆, 几失宗祧.

从这里,不难看出吕才无神论思想的唯物主义实质。他所以要不惮烦琐的列举史实,是由于在他的逻辑中,首先要求“义理”与史实的一致。从逻辑上讲来,这就是前提与结论的相应,否则,“宗”(略当“结论”)与“因”

(略当“小前提”)自相矛盾,那只能说是一种“义理乖僻”。阴阳家的“禄命之法”,经过“研寻”,既然证明“本非实录”,也就“研寻”出它的“义理乖僻”。这种迷信所以能够流行,只是利用人们不明史实,“多言或中, 人乃信之”。从术者的主观意图来看,则在于“高人禄命,以悦人心;矫言祸福,以尽人财”的无耻欺骗。

从这里我们看出无神论者吕才思想的科学性、人民性。上面他所说的“皇天无亲,常与善人”的儒家思想,便在他的“研寻”之下客观上自己反驳了。这一点,他和范缜相似,好象在理论上必须坚持无神论,而在设教方面不妨采取一些劝善罚恶的通权之说。这样便表现出理论和实际的脱节,也表现出无神论思想的不彻底性。

(三)关于叙葬书的分析

在驳斥葬书的宗教迷信观念时,吕才仍然把儒家经典当作“持义”的逻

辑根据,从中得出无神论的结论。兹将叙葬书原文依逻辑程式加以分解,制表如下:

葬书 吕才的逻辑推理

禁 忌 前 提 结 论

葬选 年传云:王者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 此则贵贱不同,礼亦异数。欲使同盟同月便利。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经时而葬;士及 轨,赴吊有期。量事制宜,遂为常式。法

庶人,逾月而已。

既一定,不得违之。故先期而葬,谓之不怀,后期而不葬,诚之殆礼。此则葬有定期,不择年月。一也。

已亥 之春秋又云: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至 此则葬不择日。二也。日用 葬于戊午襄事。礼经善之。

最凶。

礼记云:卜葬先远日者,善选月终之日, 所以避不怀也。谨案:春秋之际,以己亥之日葬者二十馀件。

礼记又云:周尚赤,大事用平旦;殷尚白,此则直取当代所尚,不择时之早晚。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时。

春秋云:郑卿子产及子太叔,葬郑简公。然子产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为诸侯之于时,司墓大夫室当葬路。若坏其室,即 选。国之大事,无过丧葬。必是义有吉凶平旦而窆,不坏其室,即日中而窆。子产 斯等岂得不用?今乃不问时之得失,唯论

葬多 用不欲坏室,欲待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 人事可否。

乾艮 二中而窆,恐久劳诸侯大夫来会葬者。

时。 曾子间云:葬逢日蚀,捨于路左,待明而 若依葬书,多用乾艮二时,并是近半夜。

行。所以备非常也。

此即交(文)与礼违。今检礼传,葬不择时。三也。

富贵 官今按考经云:立身行道,则扬名于后世,是以日慎一日,则泽及于无疆;苟德不

品,皆由以显父母。 建,则人而无后。此则非由安葬吉凶,而

安葬 所易曰:对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论福祚延促。臧孙有后于鲁,不关葬得吉

致;年命延促,亦曰坟 垅所招。

时;若敖绝祀于荆,不由迁厝失所。此则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义四也。

今之 丧古之葬者,并在国都之北。域兆既有常所,此则五姓之义,大无“稽古”,吉凶之葬吉凶 何取姓墓之义?赵氏之葬,并在九原;汉 理,从何而生?其义五也。

皆依 五之山陵,散在诸处。上利下利,蔑尔不论; 姓便利。大墓小墓,其义安在?及其子孙,富贵不

绝。或与三代同风,或分六国而王。

官爵 名人臣名位,进退何常?亦有初贱而 故知官爵,弘之在人,不由安葬所致。位,皆由**后贵,亦有始泰而终否。**是以,子文 其义六也。

安葬 所三已令尹,展禽三黜士师。卜葬一定,更

致。 不廻改;冢墓既成,曾不革易。则何因名位,无时暂安?

葬书

吕才的逻辑推理

禁 忌

前 提

结 论

辰日 不宜哭泣同属 忌于临 圹等禁忌。

野欲无识,皆信葬书。巫者诈其吉凶愚人因而徼幸。遂使擗踊之际,择葬地而希官品,荼毒之秋,选葬时以规财禄。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睆尔而对宾客受吊;或云同属忌于临圹,乃吉服不送其亲。

,圣人“设教“,岂其然也?葬书败俗,一至于斯,其义七也。

上表所列吕才的逻辑推理,都是把儒家经典作为前提,得出无神论的结论。这种无神论,显然具备了儒家传统的特点。

但是,吕才所以把无神论和儒家思想结合在一起,是由于他对于儒家经典有自己的理解。这在叙葬书开头,就完整地表现出来:

“易曰:古之葬者,衣之以薪,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 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礼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得见之。然孝经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顾复事毕,长为感慕之所;窀穸礼终,永作魂神之宅。朝市迁变,不得豫测于将来;泉石交侵,不可先知于地下。是以谋及龟筮,庶无后艰。斯乃备于慎终之礼,曾无吉凶之义。

暨乎近代已来,加之阴阳葬法,或选年月便利,或量墓田远近,一事失所,祸及死生。巫者利其货贿,莫不擅加妨害;遂使葬书一术,乃有百二十家,各说吉凶,拘而多忌。

且天覆地载,乾坤之‘理’备焉;一刚一柔,消息之义详矣。或成于昼夜之道,感于男女之化,三光运于上,四气通于下,斯乃阴阳之大经,不可失之于斯须也。至于丧葬之吉凶,乃附此为妖妄。”

由此可见,所有儒家经典关于丧葬的宗教仪式,例如“卜其宅兆”、“谋及龟筮”之类,吕才都认为“斯乃备于慎终之礼,曾无吉凶之义”,和“阴阳葬法”的宗教迷信有严格的区别。象这样,把儒家的宗教仪式从人文主义观点加以解释,并在伦理轨范中“研寻”出存在的根据,和孟子对墨者夷之论厚葬的起源颇为近似。

但问题的中心并不在上述的对儒家人文主义的发挥,而是在吕才最后所根据的有关世界根源的唯物主义观点。这一点已在第二节详细说明,这就不是一般的儒学了。吕才把“阴阳之大经”归纳成为“天覆地载”的“乾坤之理”和“一刚一柔”的“消息之义”。这种物质范畴的“义理”就是“昼夜之道”、“男女之化”以及“三光”“四气”运通于上下的规律。在这个物质世界,并没有宗教迷信存在的余地。吕才无神论的唯物主义实质,正是从这里建立起来。因此,吕才的思想,虽因受儒家思想的限制而流于不彻底, 但在实质上并没有妨碍他建立他的唯物主义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