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田均税条约并式

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八月,北宋政府颁行方田均税条约并式。方田均税法是决定户等、均定税役的根据。它的颁行,在新法里比较最晚, 通过它,企图对土地占有形式在封建的法权之下重新加以编制。

“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帐籍,验地土色号, 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垆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计其肥瘠,定其色号, 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 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为限]。毋以旧收蹙零数均摊,[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于原额外辄增数者, 禁之。若丝棉紬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田亩为定,仍豫以示民, 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户”,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作“所”)殖[食]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 皆不许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

“凡田方之角,有埄,植以野之所宜木。 “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

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 [ ]内文字据宋史食货志校补。)从上引条约,可以看出下列四点:(一)

通过方田,确定民户的土地占有情况,占得多,占得少,是肥田,是瘠田, 是平原,是陂泽,都经法律加以规定。这就可据以定户等。而户等则为收租赋,散青苗钱、募役钱的根据。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引旧录曰:“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神宗)愍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故方田均税法的推行,更有利于青苗、募役法的推行。(二)通过方田均税法,企图核实土地占有情况,纠正大族巨室诡名挟佃的情况,企图打击豪族官户等品级性地主逃税免税的特权。(三) 承认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承认土地的典卖割移,只均税而不均田,这是改良主义的最本质的说明。实际上,在均税均役的条件下,更有利于上三等里乡村富户的土地兼并。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当为后世赋役黄册和鱼鳞册的滥觞。蔡京言:“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可见方帐指的是土地占有情况,户帖指的是租赋负担情况。方帐如此,则庄帐可知;户帖如此,则甲帖可知。(四)北魏历唐以来,均田制的遗迹,至此扫除干净,即令国家征收丝绵紬绢,也跟农家是否种桑完

全不发生关系,桑田跟露田的界限泯灭了。

周官新义卷六,“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王安石训释道:

“即天下土地之图,大司徒合而图之。掌土地之图,则土会、土宜、土均之法可施,王国之地中可求,邦国之地域可制。掌人民之数,则地守、地职、地贡之事可令,万民之卒伍可会,都鄙之室数可制,夫然后可以佐王安扰邦国。”

又训释“各从其野之所宜木”,说道: “各从其野所宜木,则新甿欲有所植,不谋而知其土壤所宜,公上

欲有所敛,不视而见其木所出。”周礼详解申说:“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道:

“辨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名所以命其土, 物所以色其士。”(周礼详解卷九)

袭用周礼的话是托古改制的作法,问题在于所谓“名物”。通过土地占有形式的法律规定,使最高地主的皇权施行于全国,通过户口的掌握,使劳动力都受国家的控制。命其土的“名”是占有形式的法律规定;色其土的“物” 是实物地租形态的规定。这是因了宋代皇权相对薄弱的情况而制订的一种有利绝对皇权和庶族地主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