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租盘踞

自 1572 年起,广东地方官员把葡人每年行贿银 500 两作为“地租银”, 外加“火耗银”15 两,一起上交国库。葡萄牙人的地租由香山县代征,万历年间刊行的《广东赋役全书》已明确将这笔款项载入其中。这种租居关系一直持续到 1849 年,澳门由此变为葡萄牙人的租居在。

在明清两朝大部分的时间里,澳门事务主要由香山县丞、海防同知管理, 一些大事还要经广东巡抚、两广总督直至皇帝来裁决。明清政府官员也不时亲临澳门进行视察,澳葡当局一方面领受葡萄牙王室的指令,另一方面则更多地接受中国政府的管治和约束。居住澳门的葡人大多亦能“奉法唯谨”, 接受明清政府的管理。澳门遂成为远东繁华的国际商港、最早的天主教东亚传教中心和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