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简析]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也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民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以及属于自然人范围内的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履行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组织,如企业、社团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凡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也即只要负有直接的纳税义务,就是纳税人,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负税人则指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是税收的最终负担者;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只有当纳税人所纳税款无法转嫁时,这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应当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商品交易,这时候,商品销售者可以用其销售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盈利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项税金,并由自己负担上述税金。如果纳税人能够把所纳税款转嫁他人负担,这时纳税人和负税人就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所负税人则是消费者。这是因为,此时商品的价格背离了价值,发生了税负转嫁。如烟酒等消费品的价格通常大大高于其价值,同时国家对这些消费品征收较高的税收,以达到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消费的目的。这时,虽然税款是销售者缴纳的,但是这些税款已全部或者部分地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了。而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