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居管理”

1887 年 3 月,受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的委派,英国人金登干作为清政府的代表在里斯本与葡萄牙政府签署了《中葡草约》4 款,其中第二款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第三款规定:“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在获悉里斯本草约的内容后,中国朝野舆论哗然。

然而,同年 7 月葡萄牙使臣兼澳门总督罗沙到达北京,经与恭亲王奕 会谈,草拟的中葡《通商和好条约》54 款还是肯定了《中葡草约》第二、三款的内容。只是另外强调,葡人“永居管理”的澳门界址尚未划定。同年 12

月,清政府派员与葡国使臣签约。次年 4 月,葡国使臣罗沙与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在天津互换条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