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分级
一、土地分级的概念
人们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有一种地段感,即发现自然地理环境中可以区分出一些自然特点最一致的土地地段,在其范围内经济利用方式和效果是相同的,它的面积通常很小,这些小地段彼此有一定的地域联系,可以组合为仍具有一定综合自然特点、内部结构稍复杂的较大的土地地段。还可以由这些较大的土地地段,结合为更复杂和更大的土地地段。生产和建设就应根据工作范围所涉及的大小不同的土地地段的综合特点来安排和配置。这是土地分级的实践需要。从本学科的角度来看,自然环境归根到底是由大小不等的土地地段逐级组合的多组镶嵌系统,要深刻揭示它的规律,需要自下而上逐级研究其特点和组合关系。因此,便产生了土地分级的概念。
概括起来,土地分级是指土地个体地段的划分和合并,即采用地域系统研究法区分出一些综合自然特征一致性和内部复杂性的程度有差别、级别不同和大小不等的个体土地地段。
二、土地分级系统
土地分级研究一般采用三级系统,即划分出三个基本的土地分级单位(表7.1)。不同作者对等级单位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没能取得完全一致的划分,但不同系统中相应等级的单位大致上可作相互对比。
我国的土地分类研究主要是沿用原苏联的土地分级系统。下面将作进一步的论述。
表 7.1 土地分级系统对比
国家 |
等级系统 |
||
---|---|---|---|
低级单位 |
中级单位 |
高级单位 |
|
原苏联 ( 1950 ) |
相 (Фация) |
限区 (Урочише) |
地方 (Местность) |
澳大利亚 ( 1968 ) |
立地 ( Site ) |
土地单元 ( Land unit ) |
土地系统 ( Land system ) |
英国 ( 1965 ) |
土地要素 ( Land element ) |
土地片 ( Land facet ) |
土地系统 ( Land syste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