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分类

一、土地分类的概念

土地分类是指对土地单位的类型划分。由于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如一个自然区或行政区)土地个体单位的数目很多,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逐个研究其个体特征,只按它们质的相似性作不同程度的概括,得到分类级别高低不同的各种土地分类单位,这是土地分类研究所采用的类型系统研究法。

我国劳动人民根据长期以来对土地的综合认识,常在所居住的区域划分出一些自然特点相似的各种土地地段,形成了一些没有严格分类级别的土地类型概念。例如,河北省井陉盆地的居民把当地土地分为:坪、梁、涧、川; 黄土高原的居民所划分的源、梁、峁、川,也是土地类型;珠江三角洲的居民把可以种水稻的耕地称为田,不种水稻的耕地称为地,山地和丘陵统称为山或半山,实质上都是土地类型。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是土地类型学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研究课题。通过对土地类型的划分,不仅能正确认识土地现状,指出改造与利用的方向及途径,

而且有助于扩大自然地理学的研究领域,发展地理学的理论体系。

二、土地分类系统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土地个体经过逐次地概括和归纳,结果形成分类层次高低不同的土地分类单位系列,也就是建立了一定的土地分类系统。

根据土地个体单位的多级特点,土地分类也应是多系列的,即应对每一级土地单位分别进行类型的划分,各自形成一个类型系统。以相为例,我们可以把性质相似的某些相归纳为“相种”,性质相近的相种再归纳为“相属”, 性质相近的相属又归纳为“相科”。同样,性质相近的限区或地方也可以分别构成自己的种、属、科系列(图 7.3)。这里对不同层次土地类型单位的划分,我们借用了生物分类的术语,而在用于实际目的的土地分类表或土地分类图例中,“种”、“属”、“科”的名称一般都被省略。

第三节 土地分类 - 图1

图 7.3 个体单位与类型单位的相互关系(据 A.F.伊萨钦科,并作一定修改)

图 7.3 反映了个体单位与类型单位的相互关系。其中个体单位系列包括了等级较低的土地分级单位系列和等级较高的自然区划单位系列。

从图中可见,每一等级的个体单位都可以划分出相应该等级的类型单位系列。但是,由于个体单位系列是个体单位的逐级合并,越是高级的单位其内部结构越复杂,相似性越少。因此,在实践中,只在等级较低的土地分级单位中进行分类研究;等级较高的区域分级单位一般不作类型的划分而进行区划研究。

其次,个体单位不论任何等级都是客观的,它们都作为具体的地域个体单位而存在着,并具有空间的连续完整性,而类型单位则是分类的产物,是个体单位共同属性的逐级概括,它们都作为抽象的概念而存在。由于同一类型的个体单位不一定在空间上连续分布,因此在类型图上,每一类型多表现为一些分离的分布区。

在实际工作中,编制分类系统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顺序法,即按种、属、科的顺序直接列出分类系统。这种方法简单明了,适应性广。另一方法是两列指标网络法(图 7.4),主要用于相的分类。具体做法是以纵列表示

地貌形态,自上而下按低到高列出各种地貌面;横列表示土壤和植被类型, 自左至右由湿润到干旱和由湿生到旱生;纵横二列交叉构成一个网络。从理论上讲,每一个格子就表示一种类型,但实际上土地类型只集中出现在 AB 连线两侧附近,自然构成一个系统。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有助于分析组成土地各要素的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节 土地分类 - 图2

图 7.4 两列指标网络(据陈传康) 三、土地分类实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