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后的荷兰政治

  1. 世纪前期的荷兰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这个时期荷兰的政治制度具有半共和、半专制的性质。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三级会议,常设的行政机关是国务会议。三级会议由各省的资产阶级、教士和贵族的代表组成,主要职权是立法、决定税赋、宣战、媾和、处理重要国务。每一个省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都只有一票表决权。代表们必须按照选举人的委托书或意图进行表决。所有决议必须一致通过方能有效。如果各省代表意见分歧时,则由执政官出面协调,如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执政官可行使最高职权进行仲裁, 作出决定。由于三级会议深知出现这一局面的后果,不愿开这样的先例,所以在表决的时候,总是尽可能达成一致。

国务会议是三级会议的常设机构,由 12 名委员组成。主要职权是处理日常事务和战争问题。所有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各省在国务会议里的委员名额依据各省纳税多少来决定。荷兰和西兰两省纳税最多,所以有 5 名委员, 实际上操纵着国务会议。国务会议的首脑是执政,拥有充分的行政权力和军事权力,通常同时掌握好几个省的权力(摩里士便是荷兰、西兰、乌特勒支和奥弗里塞尔几个省的执政官),他使共和国的政治结构蒙上君主制度的色彩。执政官由奥兰治家族世袭。

由于资产阶级在三级会议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务会议的委员也主要是新兴商业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他们维护着荷兰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荷兰在本质上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又由于荷兰执政同贵族的关系密切,他本人也属旧贵族,在资产阶级与贵族发生利害冲突时,他通常是代表贵族集团的利益和要求,这使荷兰的政治制度又具有贵族专制的性质。

荷兰省一级的三级会议在解决地方事务上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各省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其三级会议代表的社会成份和作用也各不相同。在荷兰省的三级会议中,贵族势力极为微弱,只有 1 个代表,教士没有代表,大资产

阶级占有绝对优势,在 19 个代表名额中竟有 18 个。该省的 120 万名居民中, 享有选举权的只是几千名富人。在东部的格尔德兰省和奥弗里塞尔省的三级会议中,贵族仍然占多数。

17 世纪上半叶,荷兰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内的阶级矛盾也尖锐起来。尼德兰革命的胜利果实完全被资产阶级和贵族夺去,他们把持着国家大权。革命后建立的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个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群众在政治上处于无权的地位,在经济上惨遭剥削,还要负担国家和军队的巨额开支。资本主义发展了,劳动人民的状况更加恶化。工人的工作日长达 12—16 小时,工资低微,物价却不断上涨。手工业工场里雇佣着大量的童工和女工。农民的状况更为悲惨,他们仍然遭受着封建剥削之苦,交纳的赋税比革命前还要高,在东部地区,一些贵族仍享有特权,剥削农民群众。许多农民家庭挣扎在饥饿线上。

从 16 世纪末期起,荷兰就开始了对外扩张活动。1594—1597 年,荷兰曾三次企图横渡北冰洋抵达东方,但船只航行到北冰洋中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时,因坚冰封海,只好折回。1595 年,霍特曼率领的荷兰船只绕过好望角到达印度;此后继续东进,于 1596 年抵达爪哇的万达港,抢劫了爪哇人的 2 只帆船,招致万达当局的驱赶。1598 年,荷兰又派出船队东来,排挤了葡萄牙、西班牙在东方的势力,垄断了香料贸易。1602 年,经荷兰三级会议批准

成立了股份制的东印度公司。它获得了东起好望角,西至麦哲伦海峡广阔地区的贸易独占权,是荷兰从事殖民掠夺的机构。荷兰东印度公司还享有召募军队、建筑炮台、发行货币、任命殖民地官员、单独与外国宣战、媾和等权力。1619 年,荷兰人营建巴达维亚,作为侵占爪哇岛的大本营;不久又侵占锡兰和马六甲,在印度、马来亚和澳大利亚都建有殖民据点。荷兰殖民者野蛮地屠杀当地居民,掠夺当地财富。

1601 年,荷兰殖民者进入北美,与印第安人进行掠夺性的皮毛贸易,获得高额利润。1621 年,荷兰成立了西印度公司,赋予它西非和北美的贸易垄断权,并可采取军事行动占领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任何殖民地。1622 年,荷兰殖民者在哈德逊河流域建立起新尼德兰殖民地,并在西印度群岛占领了一些岛屿。此外,西印度公司的荷兰殖民者把主要的人力、物力投入巴西,与西班牙展开争夺战,几年内,荷兰就基本控制了巴西东北部的整个沿海地区。早在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荷兰就急于在非洲寻找一个中途补给基地。 1631 年,荷兰殖民者占领了毛里求斯岛,在好望角设立了一个不稳固的补给站。1648 年,荷兰殖民者将葡萄牙人排挤出非洲南端,将该地变为荷属“海

角殖民地”。

荷兰殖民者在 1624 年开始侵占我国领土台湾。1661—1662 年,民族英雄郑成功在台湾人民的支持下将荷兰殖民者全部驱逐出去,收复了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