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制度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庞大的军事封建国家。苏丹集全国政、教大权于一身, 被视作安拉的代表,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政府和宫廷,叫做“崇高的阙下”,一切臣民都被认为是他的奴隶。在国家政府机构上,中央设宰相(称为大维齐尔)一人,辅佐苏丹管理行政和军事。下设司法和财政大臣(维齐尔)各二人,枢密大臣一人。首都和地方都设有审判官和“穆夫梯”。穆夫梯是法学专家,专司解释伊斯兰教法典。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梯被称为“伊斯兰教长老”,是解释法典的最高权威。伊斯兰教经典被当作国家的根本法典, 穆夫梯根据自己对法典的解释进行判决。在地方政府机构上,全国分为 31 个省,250 个县,分别设省长和县长统治。在农村,则设立谢赫(村长)以监管农民。在叙利亚和黎巴嫩的农村,还建立了连环保的制度,一人有“罪”, 株连全村。奥斯曼政府还有一套镇压人民的强大的国家机器。帝国军队的核心是近卫步兵,执行强制收税和军事镇压的任务。特务机构的人员遍布阿拉伯各国。奥斯曼帝国还在阿拉伯各国中推行同化政策和愚民政策,在国家机关、法庭和学校,强制使用土耳其语。

农民被称为“嫩伊亚”,意即“牲畜”。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土地所有权,不经主人同意,不得离开。16 世纪时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农民如擅自离开,地主有权在 15 年至 20 年内追回。农民除了缴纳繁重的赋税外, 还要为地主和国家服各种徭役。伊斯兰教徒须缴纳什一税,非伊斯兰教徒则要交更重的土地税。如果缴不出租税,就会受到鞭打和酷刑。如果逃亡,则会被追捕回来治罪,以至处以死刑。城市的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其遭遇与农民一样。

奥斯曼统治者宣布,帝国的土地,全归国有,实际上是规定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归苏丹。国有地称为“米尔”,全国最好的土地归苏丹一人所有,收

入由苏丹和王宫享用。文武大臣的禄田称为“哈斯”。以采邑形式分封给封建主的土地,称为“西巴哈”,领有领地的封建主必须为苏丹提供兵役。能提供 5 名以上骑兵的采邑称“札美特”,提供 5 名骑兵的采邑称“提马尔”。清真寺所有的土地,称“瓦克夫”,贵族的私有土地称“穆尔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