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前期朝鲜政治

  1. 李朝初期的统治

13 世纪,高丽国王投降蒙古后,元朝在开京设置“征东行省”,强迫高丽国王迎娶蒙古公主为后,送王子到燕京为人质,王死后归国即位,派达鲁花赤监督高丽国政。从此,高丽人民开始了反对蒙古侵略者的斗争。元末中国爆发农民起义。元朝对高丽的统治也已风雨飘摇。1356 年,高丽王室曾一度采取措施驱逐元朝势力,但不久又表示臣服。1368 年元朝灭亡后,给高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独立机会。但是高丽国王辛禑和宰相崔莹却继续依附元朝的残余势力,并组织军队进攻中国辽东。1388 年,反对进攻中国的高丽都统使李成桂,从鸭绿江威化岛回师发动政变,废国王辛禑,放逐宰相崔莹,立辛昌为王,成立新政府。次年又废辛昌,立恭让王,自掌军权。1392 年,李成桂又废恭让王,自立为王,改国号朝鲜,迁都汉城,高丽王朝灭亡。高丽进入了李朝统治时期。

李氏朝鲜建国后,为了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于1400 年实行了官制改革,中央国家机构设立承政院、议政府、六部(六曹) 和三军府,分掌最高行政和军事大权。承政院的主要职责是咨询国事,它的权力比较大,可以凌驾于议政府之上。议政府源于高丽的都评议使司,负责掌管中央政务,但它的权力不断被缩小,各项政务不久即由六部署理,但仍须经议政府审议。1400 年,李朝废除私兵制,实行统一的府兵制,集兵权于中央,并实行政事与行政分离,以三军府为执掌军权的最高军政机关,其后数经更改,至 1467 年改置五卫都总府。

15 世纪前期,李朝编成《经国大典》,共有吏、户、礼、兵、刑、工六典。对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以及财政、军事、刑律、教育等各项制度,都有详细规定。国王拥有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经国大典》是李朝的基本法典,它规定的制度一直通行到李朝末年。

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李朝实行森严的等级制度。最高等级——两班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特权等级。其下有“中人”和“胥吏”两个等级。司法、

② 张岱:《石匮书后集》。

财政、医药、翻译等方面的官职主要由中人担任,中央和地方的下级官吏则由胥吏担任。他们都属于统治阶级中的不同阶层。良人、身良役贱和贱民都是被统治阶层。良人是指一般的平民。良人和身良役贱都不能担任政府官吏, 是奴婢地位,等同于农奴。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贱民。

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李朝从 1407 年起实行邻保制度,以连环保的方式保证对国家的各种负担。后又把邻保制改为五家作统法。以五家为统,设统主;五统为里,设里正;集若干里为面,设面长。里正、面长从本村乡民中选任,邻保之上是国家的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从 1413 年 9 月起又实行号牌法,16 岁以上 70 岁以下的全体男子均按身分佩带一定的牌子,上面烙有官府印记,名为号牌,须随身携带,有如身份证,上书姓名、住处、面色、身高、有无胡须等,在发牌时进行户口登记。如有不戴牌者,或伪造、遗失、借用者,均受处罚。实行号牌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户口,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