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君主制的最后完成

1447 年 6 月 25 日,雅盖洛的次子、立陶宛大公卡齐米日·雅盖洛契克在克拉科夫瓦韦尔宫加冕为波兰国王,称卡齐米日四世(1447—1492 年)。1454—1466 年波兰和骑士团爆发十三年战争,卡齐米日四世为了争取小贵族

的支持,于 1454 年 11 月在涅夏瓦颁布条例,主要内容是:小贵族不仅可以参加各地的代表会议(“小议会”),而且可以出任地方官吏;未经“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任何法律,不得对外宣战和征收赋税;小贵族除非犯有重罪,一般不受国王官吏的审判;取消大贵族独占高级官吏的特权,并限制城市的权利。条例还规定,逃亡农奴必须归还原主,并赋予小贵族审判农民案件的权力。涅夏瓦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小贵族的特权,限制和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促进了波兰等级封建君主制的形成。

为了抗击骑士团的进攻,卡齐米日四世不得不求助于小贵族,并经常出席“小议会”。在贵族武装的支持下,波兰军队打败骑士团的主力。1466 年10 月 19 日,卡齐米日四世迫使骑士团签订托恩和约,波兰收复了沦陷 150 多年的东波莫瑞和赫翁诺地区,原来属骑士团的马耳博克、埃尔布拉格和瓦尔米亚主教区划归波兰管辖,这一部分普鲁土地区从此称王国普鲁士。骑士团团长必须向波兰国王称臣纳贡,骑士团国家的首都由马耳博克迁到东北部的哥尼斯堡(今俄罗斯加里宁)。从此,波兰重新有了波罗的海的出海口。

1492 年 6 月,卡齐米日四世病逝,由他的三子约翰·阿尔伯特继承王位。约翰·阿尔伯特统治时期(1492—1501 年),波兰形成由元老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全国议会制度。元老院由原来的御前会议演变而来,仍由最高政府高级

官员和教俗大贵族的代表组成。众议院则由小议会推选的小贵族代表组成, 未经众议院小贵族代表的一致同意,任何法案不得生效。两院制全国议会的建立是小贵族权力进一步增大的标志,也是波兰王权旁落、小贵族专横的原因。但是,波兰的小贵族并没有就此满足。1496 年,他们迫使国王颁布“彼得罗科夫条例”,利用手中的特权进一步压迫农民和排挤市民。条例规定, 小贵族享有酿酒垄断权,进口商品和出口粮食可以免税,可以自由占有荒地, 对逃亡农奴有无限期的追捕权;禁止市民占有和购买土地;农民只能让一个孩子进城市学习或做学徒。条例还规定,高级僧侣须由小贵族担任。国王的权力又一次受到削弱。

1501 年,亚历山大·雅盖洛契克继任波兰国王(1501—1506 年)。波兰大贵族对王权旁落、小贵族特权不断扩大深感不安。他们趁新国王亚历山大登基之机,迫使他颁布米耶尔尼克条例,把国家权力由小贵族手里转移到大贵族手里。条例规定,波兰国王由高级官员选举产生,国家大权交给元老院, 国王得服从元老院的决定。小贵族反对米耶尔尼克条例,坚决要求亚历山大取消米耶尔尼克条例,并在 1505 年腊多姆议会上又取得了对大贵族的决定性胜利。小贵族在腊多姆议会上的最大成果是通过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规定, 两院制全国议会是波兰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议会由国王、元老院和众议院三个部分组成。国王名义上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有权批准法律,有权任命官员,有权统领军队。但新宪法规定,没有两院的一致同意,国王不得做出任何决定。齐格蒙特一世(1506—1548 年)在贵族的逼迫之下,答应由全体贵族选举国王。从此,国王徒有其名。

1572 年,雅盖洛王朝最后一个国王齐格蒙特二世(1548—1572 年)死后无嗣,1573 年 4 月,5 万多名贵族云集华沙附近的卡敏村,选举法国王子亨利为波兰国王。波兰贵族为了保证自己的特权,不让亨利把法国君主专制制度移入波兰,迫使他接受波兰的政治制度的原则,这些原则称“亨利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国王由贵族自由选举产生;国王必须每两年召集一次议会,开会后 6 周内不得解散;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宣战、媾和,不得擅

自召集民军、征税;一切重大决策均由 16 个元老组成的御前会议决定;国王任命的官吏只能在贵族提出的三名候选人中择一任命;国王无权逮捕贵族或没收他们的财产;贵族有权任意增加地租,审判农奴;国王如果不遵守上述原则,贵族可以不听从国王的命令。

这个条例实行不到一年,就传来亨利的兄长、法国国王查理九世病故的消息。亨利因不堪忍受波兰贵族的摆布,便于 1574 年 6 月 18 日逃回法国继承王位。1652 年起,波兰议会实行“自由否决制”,即议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议员一致通过,任何一个贵族议员都可以在议会中行使否决权。这种制度使波兰的国家政权常常陷于混乱状态。由于波兰的王权微不足道,既没有常备军,又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当周围邻国形成强大的中央政权后,波兰就成了邻国的俎上之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