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5 年宪法和热月党统治的终结

由于对外战争的胜利和对内镇压了人民起义与王党叛乱,热月党的统治暂时稳定下来。为了进一步巩固统治,国民公会于 1795 年 6 月下旬

讨论制定新宪法,新宪法于 8 月 22 日通过并开始实施。这部宪法史称为

1795 年宪法,又称为“共和三年宪法”。

新宪法规定,法国仍然实行共和制,但又删除了 1793 年宪法中的有关人民民主权利的条款,如取消了普选权、提高了选举资格,规定只有在境内居住满 1 年以上,并缴纳高额税款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这样,新宪法一方面用财产资格限制一般人民参政,另一方面用代表资格及居住年限限制王党分子混入,从而真正保证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新宪法规定,立法机关为两院制的立法院,下院称五百人院,掌握立法;上院为元老院,由 250 名议员组成,它对下院提出的法律有批准、修改和否决权。为了避免王党分子通过选举篡夺立法院的席位以便保持热月党人在立法院中占居优势,热月党还通过了一个补充条例,规定, 两院议员必须有 2/3 由原国民公会议员中选出。

行政权属于 5 人组成的督政府,由元老院根据五百人院提名选出,

每年改选其中 1 人。督政府成员以 3 个月为期,每人轮流担任主席。督政府拥有内政、外交、财政和军事方面的广泛权力。

根据新宪法,国民公会在 1795 年 10 月 25 日解散,由新选出的立法院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