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 年宪法及美国政府的构成

1787 年宪法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是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成文宪法。

1787 年宪法有前言和 7 条正文。前言说明制定宪法的目的。正文第

1 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国会和州的权力的

限制等问题。第 2 条规定了政府机构的产生、职权。第 3 条规定了联邦

法院的组织、职权。第 4 条规定州与州之间关系,州与联邦的关系。第 5

条规定了宪法修正的程序及要求。第 6 条规定宪法为全国最高法律,确

立了联邦宪法法律同州宪法、州法律间的关系。第 7 条规定宪法本身的

批准程序,规定在得到 9 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后立即生效。

1787 年宪法的颁布,对美国历史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一宪法使美国成为真正的统一国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这部宪法是一部进步的历史文献。作为第一部成文的资产阶级宪法以及它所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对近代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根据 1787 年宪法,美国是以一个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的原则,由各州联合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为各州的中央政府, 但各州在行政方面还保持很大的独立性。联邦政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国会。联邦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它是最高立法机关。参议院的议员由各州的州议会分别选出①,每州 2 人,任期 6 年,每两年更换其中的 1/3。众议院的议员按各

州的人口比例分别由各州选民选出,任期 2 年,每两年重新改选。国会拥有税收、贷款、发行货币、规定度量衡、邮政、宣战、征兵等权力。国会的决议须经总统批准方可生效。如决议被总统否决,则国会须再次以 2/3 多数通过,方可直接生效。下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经过上院批准后才能生效。因此,上院对下院有钳制作用。

(二)总统。联邦的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一切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由各州选民用间接选举法选出,任期为 4 年。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缔结条约,经国会同意,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高级官员。总统应向国会提出国情报告, 但总统及其任命的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能用投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还具有赦免权。总统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总统的行政命令也具有法律效力。在紧急时期,总统可以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

(三)最高法院。联邦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终身任职。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和一切法律的权力。

(四)关于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权力的划分。凡宪法未明文划归中央政府的权限,仍保留给各州政府。如关于工厂和劳工的立法,颁发公司执照,对宗教团体的监督,以及有关人民的卫生、安全和福利的措施, 都在各州政府的权限之内。这样,一方面集中一切力量于中央,以应付与全国共同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又因地制宜,以满足各州和地区的特别需要。与此相适应,在法律制度上一方面确立了联邦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保留了州法律体系。

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表面上是互相制约的,但实际上是互为补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资产阶级专政的统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