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权统治的加强(1)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的加强

清朝中央政权机构大多仿照明朝,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清入关前,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最高的中枢机构,1636 年,改文馆为内三院。清入关后,仿照明制,于 1658 年(顺治十五年)改内三院为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最初,内阁成员并无定数。至乾隆以后, 内阁的组织与成员始成定制。据《清史稿·职官志》载,清代的内阁组织设大学士满、汉各 2 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 1 人,学士满 6 人、汉 4 人。清朝大学士的职务与明朝相仿,主要是执掌票拟,不参与重大政务的决策,其实际权力比明代小。

清朝为了进一步提高皇权,压抑阁权,逐渐将军政大权交给一些非正式的机关,康熙时的南书房以及雍正以后出现的军机处就属于此类。南书房一般又称“南斋”,原是康熙帝读书的地方。1677 年(康熙

十六年)选调翰林等官入乾清宫南书房当值,称为“南书房行走”,人数不固定。这些人除陪着皇帝做诗写字、为皇帝讲学外,还秉承皇帝意旨拟写谕旨、起草诏令,实际上是皇帝处理政务的机要秘书班子。

军机处始设于雍正年间,因与准噶尔用兵,往返军报频繁,而内阁距内廷过远,不便亲授机宜,为及时商议军务,“办事密速”,遂于内阁中挑选谨慎可靠的中书办理机密事务,当时称“军需房”,亦称“军机房”,1730 年(雍正八年)正式改称军机处。军机处原非正式机关, 没有公署而只有值房,没有专官都是兼职,且是为军务临时设置,但由于更利于皇帝的集权,所以一直沿置下来,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心。

在军机处任职的最多时有六七人,由亲王、大学士、各部尚书、侍郎中选任,称为军机大臣,通称为“大军机”,被选任的军机大臣按其资历深浅不同,具体任命时有“大臣上行走”和“大臣上学习行走”的区别。在军机大臣中设有领班 1 人,总揽一切。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通称为“小军机”,掌管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乾隆时定为满、汉两班,各 8 人,后增至 4 班 32 人。每班有领班、帮领班

各 1 人。

军机大臣每天受皇帝召见,商议军政大事,用面奉谕旨的名义对部门各地方发布指示。皇帝通过军机处将机密谕旨直接寄给地方督抚,称为“廷寄”;各地督抚也将重大问题径寄军机处交皇帝审批,称为“奏折”。

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皇帝通过军机处集大权于一身,不仅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无权参予军国大政,即使是军机大臣也“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划于其间”①,这标志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清朝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仍沿袭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设满、汉尚书各 1 人,满、汉侍郎各 2 人,以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属官。六部长官无权向地方官直接发布命令,只能奏请皇帝颁发诏谕。六部长官虽设满、汉复职,但在很长时期内,实权皆操于满族官员手中。

清朝的中央行政管理部门还有三院(理藩院、翰林院、太医院)、二监(国子监、钦天监)、二府(宗人府、詹事府)。其中理藩院是清朝新设的。

清朝统治者十分重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加强和巩固,因而特别在中央政府机构中设立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理藩院设尚书 1 人,左、

右侍郎各 1 人,皆由满人或蒙古人担任。其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

远、徕远、理刑 6 个清吏司。理藩院还和礼部分管一部分对外国的交涉, 特别是对俄国的交涉,理藩院下设招待俄国使臣和商人的俄罗斯馆。

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 4 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省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组织。鸦片战争前,清朝共设置 18 个省,后

增置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 5 省。省级最高长官是总督和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在明朝,督抚是临时派遣的,清朝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总揽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总督为从一品官,巡抚为正二品官,督抚例兼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衔, 统辖本省的军队。由于督抚统辖一方,权力很大,所以在清朝前期和中期,总督和巡抚一职多由满人或汉军旗人充任。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和按察使各 1 人。布政使亦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按察使亦称臬台,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兼领驿传。

省下为道。明代的道是监察分区,而不是行政区,其长官道员是因事派遣的差使,本身并无品级。清朝自乾隆时设“守道”,道员为正四品官,有固定的辖区,主要掌管钱谷政务;清朝还设有“巡道”,道员分巡某一区域,主管刑狱案件。另外,为处理专门事务,清朝还设立督粮、地道、河道、海关道等。

道下为府。府设知府 1 人,清朝全国共有 215 个府。知府以下各官分驻境内,逐渐形成固定的行政单位——厅和州,厅的行政长官称同知, 州的行政长官称知州。厅与州虽是固定的行政单位,但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厅分散厅、直隶厅,州分散州、直隶州。直隶厅、直隶州相当于府一级,散厅、散州相当于县一级。

府下为县,设知县 1 人,正七品官。其下有县丞、主簿、典吏等官, 负责管理全县的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等事务。清代全国共设有 1358 个县。

① 赵翼:《檐曝杂记》卷一,《军机处》。

清朝在县以下还实行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和保甲虽不是正式的行政单位,但却是统治人民的基层组织。里正、保正由地方上的富户充任, 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制赋役册以作为课税的根据。

清代官吏的选拔大致可以分为 3 个途径:第一是继续实行科举制度,这是培养和选任官吏的“正途”。清代的科举制度与前代基本相同。康熙时为了招徕人才,缓和汉族知识分子的敌对情绪,扩大统治基础, 还在正科之外增设特科,如“博学鸿词科”、“经学特科”、“孝廉方正科”等。第二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或由大臣荐举,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叫“特简”;由大臣互推任用的称“会推”;有功官员或因公殉难官员的子弟可以“荫袭”得官;另外,还可以通过各级官吏的荐举任官。第三是捐官制度,也称“捐纳”。清朝政府为补充财政收入的不足,允许百姓“纳粟入监”,乾隆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捐纳制度虽然弥补了政府临时的财政不足,但却使官僚机构恶性膨胀, 同时,也使官吏更加贪污腐化。

清朝官吏的任用方式包括署职、兼职、护理、加衔、额外任用、革职留任等。初任官者须试署 2 年,经考察称职后再实授其职,称署职; 清代大学士例兼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或右都御史等职,这些职务都是兼职;低级官兼高级官称为护理;于本官外另加品级稍高的官衔称为加衔;额外任用是皇帝对官员的特殊优待;革职留任是指官员虽被革职, 但仍留任原职主事。

为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清朝对天下文武百官进行定期考察。考察工作主要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对外官的考核称为“大计”。考察的内容分为“四格”:守(操守)、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考察后将官员分为称职、勤职和供职三等, 称职者加级。不称职者则罚俸、降级、革职,最重的交刑部治罪。对武官的考察称为“军政”,由兵部主持,考核的内容分为操守、才能、骑射、年岁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