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南各族的“改土归流”政策

“改土归流”是清朝政府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进行统治的措施。这种措施开始于明朝,清雍正、乾隆年间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推行。

西南地区历来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元明以来设立的土司制度, 分土司和土官两种。前者包括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它们虽受封于中央政府,但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后者包括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是按照汉族地区行政建制设立的府、州、县中由少数民族头人所担任的官职。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交通闭塞的条件而实行的“羁縻”政策和特殊的统治制度。这种制度在其初创时有其可行的一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中原地区政治经济与文化联系的进一步加强,这种制度不但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更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清朝建立以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土流混杂,行政体制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从 1726 年(雍正四年)开始,在贵州的“苗疆”、云南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司与西南边境地区以及广西的一些土司,大规模地施行“改土归流”。到 1731

年(雍正九年),由土司改为流官的地区共有 309 处之多。此后,清政府又在平定四川西北部大小金川地区叛乱的基础上,废除当地的土司制度,改设流官进行管理。这一措施至 1776 年(乾隆四十一年)基本完成。

“改土归流”政策加强了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从客观上对国内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联系,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 4 朝,清朝的疆域西达巴尔喀什湖, 北接西伯利亚,东到太平洋,南面包括南沙群岛,清王朝成为一个幅员广阔、国势强大的统一的封建国家。清王朝的建立和疆域的巩固,对阻止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和促进国内各族人民经济、文化的联系和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