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治与君权、人治

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它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任何一个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都会制定并努力完善有利于本阶级的法律,把自己阶级的意志变成整个国家的意志,以此来确立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都制定了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而清王朝建立后,也积极制定《大清律》, 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在资产阶级制定的法律条文中,突出地表现出人权和法治的原则,而在清朝法律中则突出地表现出君权与人治的原则。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制定的《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雅各宾派领袖罗伯斯比尔则指出:“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要保障人权,就不能不实行法治。推翻了封建专制压迫的资产阶级,清醒地认识到,“没有法治, 国家便将腐化堕落”①,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依法治国。资产阶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的管理形式,系统地规定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及分权制衡的原则,并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法国 1791 年宪法中就规定:“任何一部分国民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再有任何特权,对全体法国人所当遵守的共同法律不得有例外”。

与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形成鲜明对照,清朝法律则表现出强烈的君权和人治的倾向。《大清律》全面确认和维护君权至上的地位,它规定:皇帝“选用文武官员之专擅”;军队的调遣须奉谕旨,将领擅自调动所属部队,“杖一百,罢职发极边充军”;一切重大案件的最后审判权必须“取自上裁”。正如乾隆帝所说:“本朝家法,自皇祖、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落。即使左右亲信大臣,亦未有能荣辱人,能生死人者。”①清朝统治者还特别重视用严刑峻法来维护君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对于危害皇帝和专制统治的谋反,清律规定,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并株连其九族。与君权相联系的必然是人治。以例代律是大清律的突出特点之一。例是经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条件的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其中体现了皇帝个人的意志。而且,在司法实践上,各级官吏可以不受律的约束, 根据需要任意以例断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