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91 年宪法

在镇压了群众的共和运动之后,制宪议会继续执行自己的纲领,加

紧制定宪法的工作。8 月,宪法定稿开始交由制宪议会讨论,经过激烈的辩论,宪法草案在 9 月 3 日被通过。这就是“1791 年宪法”。

实际上,宪法的主要内容从 1789 年起就已经用法令的形式陆续通过和颁布施行了。其内容包括:1789 年 8 月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后来成为 1791 年宪法的前言;9、10 月通过的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关规定;12 月通过的选举法;1790 年夏对此前有关法令条文的修改和加工。因此,1791 年宪法是制宪议会各类法令的总结和概括,体现了革命取得的各项成果,也是法国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图改造整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1791 年宪法规定,法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立法议会掌握;行政权属国王,国王有权任命大臣和最高军政长官,有权否决议会的决议;司法权归选举产生的法官所组成的法院。

宪法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限制。第一,国王只能依据法律治理国家, 国王即位后 1 个月内必须在议会中向国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并

以自己的权力支持制宪议会自 1789 年以来所制定的法令;第二,虽然内阁部长的任免权由国王掌握,但各部部长须受立法议会的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国王的命令须经有关部长的签署才能生效。这样,国王在本质上已不同于君主,而是服从资产阶级意志的依法而治的君主了。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鲜明的反封建性质。

关于选举制度,宪法规定,年满 25 岁的男子有公民权,但在选举权

上有财产资格的限制。缴纳直接税相当于 3 天工资者,才能有选举权, 称“积极公民”;低于这一数额者无选举权,称“消极公民”。根据这一规定,在当时,法国有近 300 万人被列为“消极公民”而被剥夺了选举资格。因此,这一规定遭到了革命民主派的激烈谴责。罗伯斯比尔指出:“正当革命依靠人民而取得胜利的时候,却剥夺了人民的权利”。马拉则更为直接地指责道:“这样一来,你们那轰动一时的权利宣言就被证明不过是个骗局。”

总的看来,1791 年宪法比《人权宣言》确实是倒退了一步。但也应当看到,这部宪法作为继 1787 年美国宪法之后的近代历史上第二部资产阶级的成文宪法,在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欧洲范围内,是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的。它系统、完整地阐明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的各个方面, 是法国革命取得的重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