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厘定法律与改革礼乐
仁孝在“尚文重法”的立国方针指引下,对于厘定西夏法律的工作十分重视。他组织专门官员参加修订,最后完成了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备的法典,名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因该法典每页版口上方都有“律令”二字,故可简称为《开盛律令》。“改旧新定”,顾名思义是对旧有律令的重新修订。其所以要重新修订,该书前面的颁律表讲的很清楚, 因为旧律有“不明疑碍”处,为了使律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有针对性,条文更加明晰,便于贯彻执行,故需要重新加以修订。
参加修订该法典的官员,据颁律表可知总共有 19 人。其主持者为北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参加者有中书、枢密院宰辅要员及中兴府、殿前司、閤门司等重要官员,可谓实力雄厚,阵营强大,表明西夏统治者对改旧新定律令工作的高度关注。
《天盛律令》是我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现存律令全文约 20 余万言,共 20 卷,1264 面,其中基本完整的有 9 卷,残失一
部份的有 10 卷,第 16 卷全部散失。其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该法典不仅参考了唐、宋中原王朝的法典,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基本内容,如“十恶”、“八议”、“五刑”,等等; 而且结合本国的国情、民情和军情,在诸如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等很多方面,注入了新的内容,从而使该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更加丰富、更加充实、更加切合实际,使之在某些方面(如畜牧业、军制、民俗,等等)更具有本民族的特点①。
与此同时,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审讯办法也日益完备。仁孝时期的党项学者骨勒茂才所著的《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云:
“莫违条法,案检判凭,依法行遣,不敢不听,恤治民庶。人有高下,君子有礼,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趋利,与人斗争。不敬尊长,恶言伤人,恃强凌弱,伤害他人。诸司告状,大人嗔怒, 指挥扃(jiōng 窘)分,接状只关,都案判凭,司吏行遣,医人看验,踪迹见有。知证分白,追干连人,不说实话,事务参差,枷在狱里, 出与头子。令追知证,立便到来,子细取问,与告者同。不肯招承, 凌持打拷,大人指挥。愚蒙小人,听我之言,孝经中说,父母发身, 不敢毁伤也,如此拷打,心不思惟,可谓孝乎?彼人分析,我乃愚人,不晓世事,心下思惟。我闻此言,罪在我身,谋知情人,此后不为。伏罪入状,立便断止”。
这段长篇累牍的说教表明:(一)西夏确有比较完整的诉讼和审讯办法。我们从这看到了自案件发生,被害人告状,都案派人检验现场,拘捕犯人和传知情人作证,直到审问明白、犯者伏罪,然后根据情节轻重判罪等整个审理案件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宋朝相比,也大体雷同;(二)西夏刑法惩治镇压的对象,也同宋朝一样,是那些“与人斗争”,“不敬尊长”,所谓犯上作乱的失道“小人”。至于那些所谓秉礼“君子”, 刑法对他们来说,似乎并不适用。连“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的官样文章,也不见于字里行间;(三)西夏统治者一面大力宣传儒家的说
① 参阅史金波等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译注说明》,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 5 册。
教,向老百姓灌输忠孝等封建思想,要老百姓安分守己。一面严刑峻法, 使两者紧密结合,从而充分发挥了封建统治者所惯用的两手——牧师与刽子手的职能。即用法律镇压老百姓的反抗,用儒家说教安慰被压迫者的灵魂。
仁孝在组织人力撰修西夏法典的同时,还对西夏的礼乐进行改革。公元 1145 年(夏人庆二年)仁孝令乐官李元儒按照汉族乐书,参照西夏
制度,对西夏乐书进行重修。至公元 1148 年(夏人庆五年)五月修成, 赐名“新律”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