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
西夏在元昊立国之前,尚无成文法律。遇有民事纠纷,“诉于官, 官择舌辩气直之人为和断官,听其屈直。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④。元昊建国后,为了确立西夏的典章制度,对宋朝的各种制度的调查研究, 引以为鉴,尤为重视。如宋仁宗放宫人 207 人“悉任所之”。元昊得此消息后,“阴以重币,购得数人,纳诸左右,于是朝廷刑赏,宫闱阴事, 纤悉具知”①。元昊不仅“明法律”,而且十分重视法治。他于“案上置法律”,又以“兵法勒诸部”②,推行一条“尚武重法”的立国方针。这表明至少在元昊时西夏已有成文的法律。
西夏法律发展至崇宗乾顺和仁宗仁孝时,似乎更加成熟和完善。如崇宗乾顺的贞观年间,为了以法治军,编撰了一部有着较高实用价值的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乾祐二十一年骨勒茂才所撰的《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记载了诉讼程序,主要是诉状,官府表示愿意授理, 然后逮捕犯人,追查证据。对于拒不招供的犯人,严刑拷打,直至犯人伏罪、定罪,才算结束审判的全过程。
仁孝时,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针对国内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的新情况,有必要对旧的法典重新进行增修,于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大型西夏法典应运而生。该法典是一部根据本国的国情,参照宋朝政书编修的西夏政治制度的法令的汇编。编撰该法典的目的是“为民取则,为世除恶”③ 。它是在前代和当代法典的基础之上修改增补而成的。“臣等(立法官)参照诸新旧律典,勘订(这些典籍中)种种不明、不妥、不适之处,造福民庶”④。该法典全书计 20 章,2600 多面(缺第十六章),1600 条。卷首列编纂者和汉文译者姓名。表明该法典参考过宋代政书体例编修而成的。该法典对西夏人的生活作了全面的规定,对西夏国家机关作了相应的介绍。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颁行了一段时间之后,西夏政府又从实际出发,增补了一些新的内容、编成《新法》一书。
除了上述法典外,至神宗遵顼时,还编撰了《光定猪年新法》。 以上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此外,还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一些具体法
③ 《西夏书事》卷 34。
④ 《辽史》卷 115,《西夏外纪》。
① 《西夏书事》卷 13。
② 《宋史》卷 485,《夏国传》。
③ 李仲三汉译:《天盛年改旧定新律令》第 1 页,宁夏人民出版社 1988 年出版。
④ 同上。
令。如仁孝针对哆讹领导的起义,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曾制定过“赈济法”。针对巩固边防的需要,制定“戍边法”(从出土的《乾定二年黑水守将告近禀帖》可以看出)。以上编纂法令的情况表明,西夏统治者在注意文治(以儒治国)的同时,还非常重视法律的镇压,注重法治。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崇宗乾顺以来,推行的立国方针,是一条“尚文重法” 的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