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经济所有权关系模糊
财产所有权包括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所谓经济所有权是指在经济过程中,代表法律上的所有者行使全民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权利,包括管理监督全民资产的经营、谋求资产收益最大化以及负责全民资产总体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等。国有外经贸企业在全民所有制财产制度下,经济上的所有权是模糊的,即缺乏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明确的代表法律所有权的国家资产管理中心。诚然,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如:外经贸合作部、省外经贸委(厅)、地市外经贸委(局)等)也力图承担资产管理中心的任务。但是,这种职能是非独立的。在传统体制下,在与企业的关系上, 政府实际上扮演了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者职能、经济调节者职能、代表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政府集这三重职能于一身,从而使资产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相混淆,而不能界定清楚。由于政府部门行使着不该由他们行使的经济所有权职能,而作为真正的独立的经济所有权之代表却处于“缺位”状态。这是造成资产经济所有权关系模糊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