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包罗广泛、各项保障措施相互衔结的有机体。就其基本内容而言,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老年、伤残、遗属保障。除阿富汗、博次瓦纳、埃塞俄比亚、马拉维、索马里及津巴布韦等少数国家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了各种老年、伤残、遗属保障。其种类包括就业关联制度、普遍保障制度、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及储蓄基金制度之中的一种或几种。普遍保障制度中的老年、伤残、遗属保险,适用于全民。但享受这类保险必须具备基本的条件。公民身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有些国家还规定申请人必须是该国的永久或长期居住的居民。美国于
1935 年首次建立关于老年、伤残、死亡的社会保障制度,1984 年进行修正,保障范围包括从事有收益工作的人,农业、家庭雇佣的临时工。 1984
年以前雇佣的联邦雇员及年净收入低于 400 美元的少数独立劳动者不在此保
障范围内。瑞典关于老年、伤残、死亡的普遍保障和社会保险双重制度的现行立法确立于 1962 年和 1976 年。其保障范围包括:①普遍年金适合全体瑞典公民以及住满规定期限的外侨。②收入关联年金适用于收入在基数以上的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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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和生育的保障。疾病的保险措施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疾病现金补助,用以支付短期患病不能上班工作的受保人;另一类是健康照顾,
即以医疗、住院和提供药物的方式照顾受保患者。有些国家还有生育保险方案,给有工作的母亲支付产前、产后补助。据统计,约有 83 个国家实行相同和不相同的疾病保险,仅有 13 个国家提供生育保险,5 个国家提供住院治疗, 只有 2 个国家提供疾病现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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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社会保障。对工伤和职业病提供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历史最为悠久,保护范围最为广泛的内容。涉及一些工业部门的几种初期的工伤法律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初叶。大多数国家首先采用的社会保障措施,都是某种形式的劳工补偿法。即使在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健全的国家里,工伤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除少数国家以外,约有 136 个国家实行工伤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有关工伤的保障法案保持着它原有的基本结构,变化极其缓慢。近年的一般趋势,是把工伤保障制度建立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新西兰实行一种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任何工伤事故,不论与工作关联与否,都一律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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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的保障。由于工业化国家比较富裕,劳工市场的组织程度较高,
为失业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失业救济制度主要存在于工业化国家,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建立起来,“二战”后建立失业救济制度的国家比较少。全球约有近 30 个国家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实行了强制的失业保险制度。丹麦、瑞典通过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在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有些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失业保险方案限定的失业救济只发给符合经济状况调查或收入调查条件的失业者。前联邦德国实行双轨制,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济制度。许多国家规定雇王解雇工人时,应付给工人一次性的解雇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