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型国有外经贸企业制度的创新形式
在我国国有外经贸企业中,大型企业的数量不多,但他们的资本金却较多,进出口额也相对较大。在我国 10000 多家外经贸企业中,进出口额在 2 亿美元以上的只有 133 家,占外经贸企业总数的 2.66%;但就进出口额而言, 则所占份额不小。1994 年全国进出口总额为 2367 亿美元,这 133 家企业进出口总额为 861 亿美元,占 36.38%。大型国有外经贸企业由于其经营额较大,因此它们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较大。少量的投资主体不能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它们往往需要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资本。这样既可以将社会大量的小额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发挥资本的作用,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强大的资金实力可以促进企业的加速发展,加大其国际市场参与份
额,加速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从宏观角度看,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对社会带来的效应要远远大于其给自身带来的直接的表面的效应。一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一国的就业机会,提高一国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福利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根据凯恩斯的“对外经济贸易乘数理论”,一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对该国宏观经济利益带来的效应是其对企业投入的数倍。可见,无论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国家利益两方面来看, 我国大型外经贸企业制度的创新,比较合适的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