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制形式的企业组织制度

在传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制度下,企业采取的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组织制度。而国有外经贸企业制度的改组,应把公司制作为其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制是国有外经贸企业组织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按照《公司法》的原则规定,我国的国有外经贸企业形式将采取包括国家独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现有省级、直辖市以上所属的部份国有外经贸大中型企业可以改组成为国有资本控股的、并有其他经济成份参加的股份有限公司;而现有的地市或县级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其多数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可改组成为国有企业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以某一国有外经贸大中型企业为龙头,组建股份制企业集团,其具体类型可以有以下三种:一是垂直型,即在同类商品同一行业中,以外经贸专业公司为基础,组建包括其分支机构和自属生产企业为母体的控股公司;二是水平型,即以外经贸专业公司为核心层,开展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的横向经济合作,组建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集团;三是混合型,即以上两种类型的结合形式。

公司制形式的企业组织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而逐步形成的,其物质基础是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经营的集团化趋势,直接原因是资本联合带来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公司制形式的企业制度便于筹集资金, 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资本社会化创造了一种好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公司制形成社会资本的涵义就曾有过重要论述。他说,由于公司制的成立:“(1)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 (2)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种自我扬弃“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把股份制为主体的公司制看成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萌芽。因此,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的资本在性质上应是一种社会化的资本。

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特别是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资本社会化,便于外经贸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要与可能扩大生产与经营规模,便于外经贸企业形成跨国综合企业集团。中大集团在其股份制改造后,就把实业化、多元化、国际化、集团化综合性的跨国企业集团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并在实施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凭借这种灵活的发展机制与企业员工的努力,四年多来,“中大”在企业“四化”建设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中大集团已经拥有全资分支公司和控股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 24 家,其中,生产型企业 6 家(如制衣总厂、水洗刺绣厂、矿泉水厂、速冻食品厂、

电能厂等),经营型企业 18 家(有 6 家为海外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很广,既有内贸又有外经贸,同时,正在积极准备投资能源、交通、旅游等行业,几乎包括了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中大”的“四化”格局为企业近几年跳

跃式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于多元化、全方位的开拓发展,中大的外经贸出口规模以每年 30%的速度增长,在中国进出口额最大的 500 家企业中的排列三年中向前跨了 91 位,出口的效益也同步增长。内贸和生产企业的

规模也迅速扩大,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年贸和生产的发展同时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外经贸的发展。海外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使“中大”逐步实现了推销在外的战略。附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见图 1。

总之,在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企业以其法人财产为限对其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责,这种机制的企业较易迅速筹集资本,扩大生产与经营规模,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为企业走向综合性的跨国企业集团创造了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