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晰、具体、多极、流动的法人财产制度

这种制度是以明晰的法人财产权为前提。传统国有外经贸企业创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是必须首先界定其资产存量。只有明晰的经过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界定的资产才能形成无可非议的企业法人财产。但是,这种资产的界定只是形成法人财产制度的第一步,它仅仅使法人财产权在静态的角度明晰化,即具体量化成价值形态。它为法人财产制度的确立创造了基本的条件。而市场经济状况的波动性与多变性,则要求企业的资产(当然也包括其它的生产要素)具有流动性。因为,现实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与经济交易的摩擦性,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总会低于“帕累托最优效率”,这就需要进行“效率改进”,也就是对原有的资产结构重新调整、配置,将资产从那些效率低的地区、部门、企业转移到效率高的地区、部门、企业。只有当资产配置达到任一资产投入任一产品生产获得的边际产出均相等时,才是社会效益达到最大的资产配置,可见,资产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是以资产最大限度地自由运动为前提的。资产自由运动,可以避免资产闲置和浪费,可以使资产按照最科学的方式得到利用。因此,资产流动过程实际上是资产配置趋向均衡合理的过程,是配置效率逐步趋向最优的过程。

现代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为其资产的流动性提供了条件。企业经营目标的实施过程,也是其资产不断流动、不断得到优化配置的过程。我国第一家外贸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确定其经营目标的同时,提出了以“三个调整”为内容的实施方法。即:产权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 经营机制调整。(详见第七章第二节)这种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微观的角度看,它扩大了企业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增强了企业的整体抗衡能力;同时,从宏观的角度看,通过这种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使社会资源达到更为有效的配旨,用较少的资本去控制较大的资产,使较少的资产产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典型的现代外经贸企业的法人资产还应具备多极性的特征。也就是说, 企业股权的构成,除了国有资产外,还应有其他的经济成份。这种多极的、具体的资产配置结构,既保证了中大集团的主体为国有性质,又量化了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内部相互间的利益关系。作为股东的政府,按照其股权大小分享利润,分担风险;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则以法人财产为基础,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职工,由于其参股在资产关系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原来无形的主人翁身份变得具体、实在,这又从根本利益上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当然,并非所有的现代外经贸企业法人财产都必须是多极的。有些特定行业,在特定阶段内,其企业的资产可以仍由国家独家出资,以保证该行业经营的垄断性,保证国家对某些特定资源的有效控制,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