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发上市公司的标准和要求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一定的条件,经审查与批准可以成为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予人民币 5 千万元;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其时间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 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但是,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上述第 2、3 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 1、4 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来能消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埋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另外,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