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的总和,它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大限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也就成为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担保。我国公司法除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外,还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作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 24、25 条兮别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是,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

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贤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