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性与国有外经贸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细胞,在市场中处于主体地位。市场经济要求企业以市场供求和价格为导向,自主经营、积极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要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就必须赋予其具有独立性的法人资格。在典型的自然经济体制中,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其经营活动主体元独立性可言,而市场经济则不同,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同的企业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更不用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企业法人的独立性意味着企业有独立的权力、独立的利益、独立的责任,表现在财产关系上就是要使独立的利益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具有独立性的法人资格,意味着要求企业产权边界清楚。国有外经贸企业,传统上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其产权 关系就名义上的资产法律关系所有权而言是明确的,但实际上在企业财产权利方面却存在模糊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