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战争年代供给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 1966 年。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
1951 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其内容包括了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待遇和待业救济等项目。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当时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构,劳动部是全国劳动保险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劳动保险金一部分由企业直接支付,一部分由全国总工会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从 1966 年到 1976 年。在十年动乱中,社会保险工作遭受到严重的挫折和破坏。
第三阶段,从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4 年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国有企业和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中推行了养老金社会统筹,确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一些地区还大胆探索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农村也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改革的试点。
1988 年,李鹏总理在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健全各类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0 年李鹏总理在多次批示和讲话中指出,住房制度、保险制度、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在今后的十年内要放在重要位置。这三项改革都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第四阶段,从党的十四大开始。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在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第一次明确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四个重要环节之一。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