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组建综合商社的基本模式

根据目前资料,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综合商社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日本综合商社为代表的自然发展模式;一种是以韩国、泰国, 台湾、土耳其、巴西、菲律宾、美国等为代表的政府推进式的发展模式。

综合商社的自然发展模式从 19 世纪 70 年代开始在日本形成,历经单纯进出口贸易阶段,贸易、金融、产业功能相结合的综合化经营阶段,以及国内国际一体化经营发展阶段,由萌芽到成熟用了 100 多年的时间。综合商社

的政府推进模式从 70 年代中后期开始形成,从产生到成熟只用了 10 多年的时间,综合商杜的政府推进模式从其产生之初就站在大规模贸易额、综合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制高点上,因此,它具有高起点、规范化,组建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和优点。我国国有外经贸企业组建综合商社的基本模式, 笔者认为宜采用政府推进模式。

综合商社政府推进模式的形成有其产生的客观基础。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除美国以外)都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很强,调控手段比较完备,市场规则已经形成。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基础上,经过 16 年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开始逐步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使它不能不带有强烈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色彩。在我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正在形成和完善之中, 企业正在逐步适应有调节的市场经济运作程序。所有这些都是我国采取政府推进式组建综合商社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也迫切需要由政府快速推动组建综合商社。经过 16 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一些产业部门已初步完成了进口替代过程,开始向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阶段过渡。但目前这些产业还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走向国际市场的能力,需要有一些规模大、实力强、功能齐全的综合商社来推动这些产业完成由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型发展的转换。

我国综合商社政府推进模式的发展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化的综合商社的资格标准,并辅之以配套的支持政策。所谓标准就是指综合商社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受的约束,所谓支持政策就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目标给予综合商社发展所必备的外部条件。两首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第一,资格标准。政府根据组建综合商社的目的制定规范化的综合商社的资格标准。采取政府推进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关于综合商壮的标准主要有下列指标:公司自有资本额、出口额、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市场占有份额、海外机构等。这些都是有关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企业,均可指定为综合商社。

第二、支持政策。政府根据综合商社发展需要制定有力度的支持政策。支持综合商社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金融优惠、贸易政策优惠、投资政策优惠、外汇政策优惠等。在政府的支持政策中,尤以金融优惠重要。在

综合商社的功能中,金融功能是连接各种功能的纽带。可以说,没有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就没有综合商社的存在与发展。综合商社的巨额资金来源, 主要来自银行。政府应允许商社与银行融合(包括持股、参股);允许商社在国内外融通资金,对其海外贷款提供政府担保,自借自还;允许商社对中小企业、关联企业再贷款等。国家优先安排商社的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实行优惠,进出口银行优先保证向商社提供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

我国金融业垄断性较强。政府可以通过对商社的发展给予金融支持的措施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改革实质上是对过时的旧体制的革命和新体制的创新,组建中国综合商社是一种创新,通过商社试点,创造新的金融体制和新的金融体制实现形式,使之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出中国十几种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实现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的融合;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实施政府推进模式组建综合商社与市场经济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政府主动调节市场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统一的、公开的规范化的综合商社标准,使符合标准的公司取得综合商社的资格,不符合商社标准的公司,通过努力达到综合商社的标准。也就是说,企业能否取得商社资格的唯一条件是自身的综合实力是否达到政府规定的各项指标。综合商社资格的取得是竞争性的,同样,综合商社资格的保留也应具有竞争性,一旦公司各项指标变化后不符合标准仍将被淘汰。这样,政府推进模式的综合商社就不会形成传统体制下的经营垄断,而是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它体现了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