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业务统计的范围和核算方法

进出口业务统计的范围 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首先必须搞清楚所要统计的对象,即哪些现象是属于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范围,而哪些现象又不属于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范围,这是搞好统计工作的前提。根据 1992

年 10 月制定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其统计对象规定为:“凡是通过贸易方式从国外(境外)进入国境的进口商品和从国内运出国境的出口商品, 都必须作为统计对象进行统计。”现分述如下:

一、进出口业务统计包括的主要内容

列入进出口业务统计范围的,有下列各项:

(一)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从国际市场上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料、零部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为成品后再出口。

(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来料加工、装配,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材料等,必要时还附带某些设备或技术,国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式样等进行加工生产,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承接方不负责销售,只收取工缴费和承接方提供的辅料费用。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的主要区别:

第一,进料加工的进口原辅材料、元器件等是用自己的外汇在国外购买的,客户、商品质量、等级、价格条款等可以自由选择、确定;而来料加工的进口是不需支付外汇的,加工产品用的原辅材料、元器件等均由签订合同的外商提供。第二,进料加工后的商品出口,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来料加工的出口只能由提供原辅材料的同一外商自负盈亏,承接方仅收取工缴费。

(三)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进口者购买国外技术或设备等,其货款用返销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款分期偿还。

(四)来样加工。来样加工,是指按国外商人提供样品的款式和规格要求进行生产,成品交给对方,承接方收取原材料及加工费(即产品的成本)。

(五)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

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

(六)各作各价对口合同。

各作各价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进口和出口商品合同时,各作各价。进口原料不支付外汇,从出口成品收汇中扣除。

(七)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是指一国(地区)与另一国(地区)间用货物互相交换的一种贸易方式。进口与出口相结合,双方都有进有出,互换货物,不用外汇支付。

(八)边境贸易。

边境贸易,是指相邻国家在接壤地区由两国地方贸易机构或企业,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经由口岸的条件下进行的商品交流。

(九)租凭。

租凭,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契约,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所需设备,在一定时期内供其使用,承租人按期对外支付定金和租金。租凭合同期满后,可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租凭商品的处理。

(十)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是指通过第三国从事的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之间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它可以有两种情况:

  1. 间接转口贸易,即:甲国从乙国购买商品运回甲国,再卖给丙国。

  2. 直接转口贸易,即:甲国从乙国购买商品不运回甲国,面是直接卖给和从乙运往丙国。

外贸业务统计只包括第一种间接转口贸易。即:凡是购买商品动回国境后再运往第三国的,可进行统计;凡是购买商品不运回国境内,而直接运往第三国的则不进行统计。

(十一)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是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通过买卖方式,把某种内容的技术从卖方转让给买方。在国际贸易中,它通常包括:成套设备贸易和许可证贸易两种。前者称硬件贸易,后者称软件贸易。

成套设备是有形贸易,大多数成套设备的进出口本身也包含着许可证贸易的内容,属于外贸统计的范畴;单纯的许可证贸易是无形贸易,它只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技术输出方将技术使用权——许可证出售给技术输入方, 所以,它不属于外贸统计的范畴。

(十二)寄售代销。

寄售代销,是指按照出口商和代理人所签订寄售合同的规定条件,出口商将寄售商品运交给进口国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在当地销售。商品售出后, 将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和其他费用后,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和代理人之间不是卖方和买方的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在商品售出以前,所有权归出口商,在寄售期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等均由出口商负担。

(十三)政府记帐贸易。

政府记帐贸易,是指两国政府签订的进出口协议、合同,外汇收支采取通过双方银行专门帐户记载和清算的方式,各方收入的外汇,只能在对方购买商品,不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使用。它是易货贸易的一种。

(十四)双边贸易。

双边贸易,特指政府协定贸易,它是指两国间的贸易数额由政府关于贸

易和支付协定的方式加以规定,贸易支付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结算,保持双方进出口贸易收支基本平衡。

(十五)三角贸易。

三角贸易,系指由双边贸易扩大到第三国贸易的一种贸易方式,而三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数额用协定的方式加以规定,保持进出口贸易的外汇收支平衡。采用此种贸易方式是因为在两国间进行贸易谈判时,由于双方对商品的品种、规格等不能满足双方需要等原因,致使进出口不能平衡,外汇支付上发生困难,从而达成协议,签订三国贸易。外贸统计按实际发生贸易活动的国家进行统计。

(十六)包销贸易。

包销贸易,是指通过协议,出口人给国外选定的商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内,独家经销某种商品的权利。出口人与包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它是由包销商自筹资金,向出口人进货,自订价格出售,自负盈亏。在包销时期内,包销商不得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在未经出口人同意时,不得将包销商品转售到其他国家(地区),出口人也不得将包销商品交由非包销商销售。外贸统计视包销为正常的贸易方式之一,按全额进行统计。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和物资进出口贸易。

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和物资进出口贸易,是指我国各对外经济合作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而带动成套设备、工程物资等商品的出口,这些商品已包括在承包工程营业额之中,外贸统计对其商品出口部分要作统计: 承包工程期间用其营业额在国外购买的机器设备等商品运回国内,应作进口统计。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进口的设备、物资。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进口的设备、物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包括中文投资)所进口的固定资产和试车用的原、辅材料,包括用于建厂(场、旅馆等)的设备、材料和生产、营业用的机器、设备和零部件,但不包括公用物品。外贸进口业务统计包括这部分。

二、进出口业务统计不包括的内容 进出口业务统计,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国内中标和招标。

在使用外资贷款项目中,有关外贸企业以国际招标方式购买物资和设备,国内其他外贸企业中标后供应所需物资和设备的业务,因其未进出国境, 故不列入进出口业务统计的范围之内。

(二)国外直接转口贸易。

未通过我国国境的国外直接转口贸易,因不符合国境原则,故也不包括在进出口业务统计的范围之中。

(三)单纯的许可证贸易。

单纯的许可证贸易(它包括技术决窃、发明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等)是无形贸易,不属于外贸统计的范畴。

(四)以出顶进。

外贸企业经经贸部批准,开展以出口商品顶替进口商品的业务,称为以出顶进。以出顶进的范围如下:

  1. 供应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广州外贸中心、福建外贸中心、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外汇商店的出口商品;

  2. 售给经济特区建设所需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出口商品;

  3. 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

  4. 售给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临时短缺的原辅材料而需购买用于出口的商品;

  5. 进出口企业承办的国内部门或企业进口订货的个别原料性出口商品;

  6. 进出口公司使用以进养出外汇换购农副土特产品所需出口商品等。以出顶进业务,虽然由外贸企业经营,但其商品未离开国境,故不属于

外贸统计的范畴。

(五)无偿援助和损赠。

无偿援助和损赠,是指国家间、国际组织或个人无偿援助和赔送的物资, 它包括我国内(从)国际红十字会损赠(接受)的药品、物资等。

(六)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允许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一定的金额和数量范围内,根据自产、自销、自用的原则而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七)货币黄金。

货币黄金,是指两国中央银行或货币主管当局之间的黄金交易。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确定原则 确定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同样数量一批商品,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价格条件。例如,可以按 FOB(free on Board)价格条件成交出口, 也可以按 C&F(Cost and Freight)价格条件成交出口,还可以按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价格条件成交出口,等等。由于价格条件不同,出口商品价值中所包含的内容也就不同。FOB 价,通常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它不包括货物离开起运国港口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 所以,也称“离岸价格”;C&F 价,通常称为“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格”, 它除了出口商品的成本以外,还包括运达目的港的运费:CIF 价,通常称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格”,它除了出口商品的成本以外,还包括运达目的港的保险费和运费,所以,也称“到岸价格”。显然,根据这三种不同的价格条件成交出口的商品,计算出来的出口金额是不同的。实际上,在对外贸易实务中,出口商品的价格条件比上述要复杂得多。当然,对于进口商品来说,也是如此。因此,对于进、出口商品的统计价格,必须遵循统一的规定,使它们计算出来的金额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否则,把不同时期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其结果必然是不能说明问题的。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除了进、出口交货统计,其商品仍按成交价格统计以外,对于实际出口统计和进口到货统计,其商品价格的确定原则是: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格”计算,进口商品按“到岸价格”计算。现分述如下:

一、出口商品的统计价格

从总的方面来讲,出口商品的价格,不论是海运,还是陆运、空运、邮运,均按货物的离岸价格进行统计。因此,凡是出口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不是离岸价格的,应将货物离岸后的一切费用剔除进行统计。但对下述情况, 作了不同的规定:(一)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的价格。

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凡是用外汇支付费用的,应将外汇费用剔除进行

统计。

(二)对外援助物资的价格。

对外援助物资,凡协议规定出口物资离开我国口岸后,费用由对方负担的,按离岸价格统计;费用由我方负担的,应将此项费用计入出口商品价格进行统计。

(三)承修船舶、寄售商品、样品、展览品的价格。

承修船舶、寄售商品、样品、展览品的出口,按实际结算价格进行统计。二、进口商品的统计价格

从总的方面来讲,进口商品的价格,不论是海运,还是陆运、空运、邮运,均按货物的到岸价格进行统计。因此,凡是进口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不是到岸价格的,原则上应加上保险费和运费。

但是,对于样品、展览品和代售外国商品的价格,可按实际结算的价格进行统计。

采用上述方法来计算进、出口商品的金额,不仅可以较为确切地反映我国外汇的收支情况,而且对于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水平、发展速度、增长速度、商品结构和国别比重的变化,以及对于检查对外贸易进、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进出口商品统计国别的确定原则

确定进出口商品的统计国别,也是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有三种国别指标,即:贸易国、产消国、起运

国或运抵国。这三种不同的国别指标,各有其不同的政治经济意义(请详见第十一章第四节的有关内容)。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除台湾省以外,基本上都是按照起运国或运抵国原则来进行统计的。现分述如下:

一、起运(运抵)国

(一)对于进口,起运国是指货物在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把商品起始发出的国家。换句话说,如果货物在中转国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起运国就不是商品起始发出的国家,而是中转国。例如:澳大利亚商品经香港转运到中国,起运国就是澳大利亚;如果澳大利亚商品卖到香港, 然后再由香港转运到中国,因为在中转地香港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因此,起运国就是香港。(二)对于出口,运抵国是指货物在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出口国所发运商品的最后抵运国;如果货物在中转国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运抵国就是中转国。例如:中国商品经香港转运到澳大利亚,运抵国就是澳大利亚;如果中国商品卖到香港,然后再由香港转运到澳大利亚,虽然澳大利亚是商品的最后运抵国,但因为在香港发生了交易行为, 因此,运抵国应是香港。采用起运(运抵)国统计原则,可以获得较为准确的统计资料,也为各国间统计资料的可比创造了条件,它是对外贸易业务统计采用的国别统计原则。

二、原产(消费)国

(一)对于进口商品来说,原产国一般是指农产品的生产国、矿产品的开采国(完整的或部分的)、制成品的制造国。如果是发地制造,通常理解为原产国是指商品最终形成前负责制造作业最后阶段的国家。

例如:澳大利亚商品不论是从哪个国家(地区)运来的,也不论在中转国是否发生过交易行为,只要该商品被确认是澳大利亚生产、制造的,原产国就是澳大利亚。

(二)对于出口商品来说,消费国是在发运时已知的该商品最终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的国家,它包含了在中间国发生过商业交易而确知最终消费、使用的国家。

例如:中国商品不论经由哪个国家(地区),也不论在中转国是否发生过交易行为,只要知道这批商品是在澳大利亚最终消费、使用或加工,消费国就是澳大利亚。

采用原产(消费)国统计原则,对原产国作为进口统计,一般要在其海关法规和条例中规定这个概念的定义和有关原产地证明的条件;对消费国作为出口统计,在当今世界转口贸易十分活跃的情况下,对商品通过中间国(地区)转口到第三国的实际消费国是难以掌握的,而且也容易导致国与国之间的统计资料可比性差。

三、贸易国(即购自国和售予国)

(一)购自国,是指与进口商签订合同者所定居或营业的国家。

(二)售予国,是指与出口商签订合同者所定居或营业的国家。

采用贸易国统计原则要花很大力气来确定每一笔外贸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的居住地。由于按此原则统计包括了那些根本没有接触到本国边界的商品在内,所得到的统计资料也不是一般公认的贸易统计。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过去曾采用过此原则,现在已不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