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关统计的范围和核算方法

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海关统计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统计委员会的规定:凡是输入或输出,能够增加或减少一个国家物资储备量的物品,即被视为国际贸易货物。

长期以来,在国际贸易统计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统计制度,即:一种是总贸易制,另一种是专门贸易制。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总贸易制(The general trade system)总贸易制是以一国的国境边界作为统计边界,也就是以货物是否通过国境边界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而不管它完税结关与否;但不包括直接过境的进出口货物。这样,列入总进口的就有:

(一)供国内消费或使用而直接进口的货物;

(二)进入海关保税工厂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三)进入海关保税仓库的进口物货;

(四)进入自由区(港)的进口货物。列入总出口的有:

(一)本国产品的出口;

(二)从海关保税工厂出口的加工产品;

(三)本国化货物的复出口;

(四)从海关保税仓库复出口的货物;

(五)从自由区(港)复出口的货物。

二、专贸易制(The special trade system)

专门贸易是以海关管界作为统计边界,也就是以货物是否向海关办理完税结关手续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因此,凡进入海关保税仓库和自由区

(港)的货物,由于没有完税结关,故不作进口记录;除非待这批货物退出海关保税仓库或自由区(港)向海关申报为国内使用而进入本国市场时,才记录为进口。如果这批货物复运出口,则不作任何进出口记录。这样,列入专门进口的应有:

(一)供国内消费或使用而直接进口的货物;

(二)进入海关保税工厂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三)退出海关保税仓库申报为国内使用而进入本国市场的货物;

(四)退出自由区(港)申报为国内使用而进入本国市场的货物。列入专门出口的应有:

(一)本国产品的出口;

(二)从海关保税工厂出口的加工产品;

(三)本国化货物的复出口。

根据专门贸易的定义,记录进出口货物的标准是以它们是否向海关办理完税结关手续。而进入海关保税工厂的进口货物和从海关保税工厂出口的加工产品,严格地讲是不应计入专门贸易的;但考虑到处于保税中的工业活动, 从经济观点看,与国民经济中的其他类似活动并无不同之处。因此,1928 年国际联盟召开的国际经济统计会议还特别建议,将这种保税中的工业活动也包括在专门贸易统计之中。

从以上对总贸易和专门贸易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的这种区别是有意义的。专门贸易额,一般可以用来考察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作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流转额;而总贸易额,则可以用来考察一个国家作为买者或卖者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

海关统计的范围 为了正确地进行统计核算,首先必须确定海关统计的范围。这是搞好海关统计工作的前提。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海关统计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中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和物品

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和物品,有下列几项:

(一)对外经济贸易实际进出口的货物。

对外经济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是指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其他部委进出口公司、地方经营外贸公司,以及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厂实际进出口的货物。其中应包括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军用物资和贷款援助的军用

物资,对台湾省的直接贸易,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而出口的货物和专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买进口为出租用的货物等。(二)通过我国关境的转口贸易货物。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租赁期一年及以一年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六)从保税仓库提取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

(七)不再复运出进口而留在国内外销售的原暂时进出口货物(如展览品等)。

(八)价值在人民币五百元及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和出口免费提供的除外)。

(九)溢卸货物。

(十)国家间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公用物品。

(十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公用物品。

(十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

(十五)其他进出口的货物(如外商在商业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等)。

二、不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和物品

(一)不通过我国关境的对外贸易货物。

不通过我国关境的对外贸易货物,一般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购买甲国货物,不运回国内,而在国外直接转售给乙国或运交我驻外机构使用的(即境外转口贸易)。

  2. 各外贸公司在国内供货并以外汇结算方式售给外商、华商或我驻港澳公司用作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原辅料。

  3. 进料或来料加工的成品,在“以产顶进”项目下,不返销出口,而供给国内单位收取外汇的。

  4. 以出顶进货物。以出顶进是指经准在国内以外汇向有关进出口公司购买出口商品顶替其应进口的同一商品。例如,某省计划从国外进口绿豆,作为制造粉丝的原料。因绿豆是我国的出口产品,经批准,由某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将出口绿豆调拨给某省,收取外汇,这就叫做“以出顶进”商品。

  5. 我出口商品供应国内外汇商店,并收取外汇的。

(二)暂时进、出口最后尚须复运出、进口的物品。

暂时进、出口最后尚须复运出、进口的物品,主要是指不在国内外出售的剧团服装道具、展览品、退回的包装容器、隔垫材料、租期满需复运出进口的货物和修理物品,以 审查放映的电影片等。

(三)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是指外国货物进口后,先不办理纳税手续,而存入经海关准并交海关监管的保税仓库的货物。

(四)赔偿(包括补货)的进出口货物。

赔偿的进出口货物,是指贸易双方,因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如产品不合格等)而赔偿给对方的进出口货物。因此项货物的价值,在赔偿前已进行

过统计,所以,在赔偿时可不必再进行统计。(五)租凭期一年以下的租凭贸易货物。

(六)无商业价值和出口免费提供的货样、产告品。

(七)个人邮递、携带和分离运输的进出口自用物品。

(八)进出国境的运输工具在国内外添装的燃料、物料、垫仓物品、饮食用品和设备,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九)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口的公用物品。

(十)没收的走私物品;充公变卖的物品。

(十一)非商业性印刷品和国外费提供的技术资料。

(十二)其他物品。例如,打捞物资、我驻外(包括港澳)机构运回的已用过的公用物品,以及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对方费提供的辅料、包装物料等。无偿援助的军用物资,因涉及机密,估价又有困难,故暂时不列入海关统计范围之内。

三、不列入海关统计(即不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口总值)的单项统计有

(一)过境货物统计。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例如,从波兰发货,经原苏联和我国陆地,运往朝鲜的货物。(二) 进出口货物退运统计。

进出口退运货物,系指因质量不佳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而退运, 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三)进口税外汇商品和税品统计。

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和免税品,是指由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经贸部所属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外交部所属驻外机构供应处和驻华外交人员综合服务公司,交通部所属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所属晓峰技术设备公司外汇商品供应站、国务院侨办所属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中国海洋石油作业服务供应公司、广东省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天津市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税待遇的各类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以及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出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和广东部分口岸未办进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品,对外国籍船员、我国远洋船员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品,以及在民航国际班机、国际班轮上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品。

(四)进料、来料加工贸易“以产顶进”和“转内销”货物统计。 “进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和“来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是指进料加

工或来料加工(装配)的成品,在“以产顶进”目录顶下,不返销出口,而供给国内单位,收取外汇的。

“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和来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是指进料、来料加工的料、件,经海关放行后,有关企业申请将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转内销”,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的,以及海关事后发现“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五)个人安家用进口汽车单项统计。

个人安家自用进口汽车,是指:入境旅客,投资企业的客商、技职人员, 外国常驻机构等人员进口安家用汽车(但不包括外国驻华领馆人员进口汽车)。

进出口货物的起算时间 海关统计是反映进出口货物在进出我国国境

时经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因此,海关统计对进出口货物起算时间的规定, 必须同海关监管工作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海关统计,对于进口货物和邮运出口货物,以海关放行货物的日期为统计起算时间;而对于其他运输方式的出口货物,则以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经海关结关放行的日期为统计起算时间。

对于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如果不复运出、进口,则以向海关补办正式进出口手续的日期为统计起算时间。

对特许经未设关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以实际进出口的日期为统计起算时间。

应该指出,我国的海统计,把进出口货物的统计起算时间分别规定为海关放行日期和海关结关放行日期,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从进口贸易来讲, 只要货物一经海关放行,就意味着即将由对外贸易商品流通转入国内商品流通,或加入国内消费。因此,把进口货物的统计起算时间规定为这个时间, 是具有很大的经济意义的。从出口贸易来讲,只要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一经海关结关放行,这些运输工具就能离开我国国境或港口。例如,以海运出口来讲,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一经海关结关放行,在 24 小时之内就要驶离港口,不会发生滞留现象。因此,把出口物的统计起算时间规定为这个时间, 也是反映了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的。

进出口货物数量 和价值的确定原则 进出口货物量、值的确定,是对外贸易统计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对外贸易的规模与水平,是要通过进出口货物的实物量指标和价值指标具体地反映出来,因此,它在海关统计核算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为了正确地反映进出口货物进出我国国境的实际情况,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或重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时的实际数量和重量为准。其中以重量表示的商品,一律按净重计算。

所谓商品净重,通常是指商品在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重。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进出口货物时所附的有关单据(如合同、发票和进出口货物明细单等)来确定。但如果在进出口货物单据中未列明商品的净重,则除了“以毛作净”或用“公量重”来表示的商品以外,一般可以从货物的毛重中扣除估计的皮重(即商品最外层包装的重量)后,作为商品的净重。

但是,对于进出口物价值的确定,远比进出口物量统计要复杂得多。因为,它队季与地出口货物数量多少直接有关以外,不取决于估价的方法和汇率的变动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为此,国际联盟早在 1928 年的国际经济统计会议上,为国际贸易商品计价值规定过一个标准备。而联合国海关合作理事会于 1950 年又在布鲁塞尔专门召开了一次海关货物价值会议,制定了现在执行的所谓“布鲁塞尔价值定义”。这个定义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交易价值应该是:在可以向海关缴税时,货物在公开市场,并在彼此独立无关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笔正常买卖中卖者可卖得的“正常价格”。

对于进口,交易价值一般为货物出售时的价值,加上货物运到进口国边界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在边界上的卸货费用,但不包括进口国征收的进口税、国内税和类似的费用),即所谓按到岸价格(CIF)计算的价值。

对出口,交易价值为在出口国边界的船上(或火车上、汽车上)交货价值,它包括出口税、出口国的国内税和类似的其他费用,即所谓按离岸价格

(FOB)计算的价值。

根据上述定义,目前,我国的海关统计,对于进出口货物价值的确定原则规定为: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计算,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计算。其金额,同时用人民币和美元计值(各种外币对人民币或美元的折算,按统一规定办理)。

“离岸价格”,是指出口货物售予国外离开中国国境时的实际价格,而不包括离开中国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到岸价格”,是指进口货物到达中国国境时的实际价格,包括货价,运抵中国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离岸价格和到岸价格应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根据有关货物单据(如合同、发票、运单、保险单等)所列的实际数字计算。

二、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如果不能取得实际运费、保险费数字时, 可按照定额费用,或者按照常数计算。

三、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是到达外国的到岸价格(CIF)或者包括付给国外的佣金、折扣等费用,应当把国外的运杂费、遇或佣金、折扣等费用扣除。但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以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只扣除以外币和外汇人民币支付的运杂费和保险费。四、对合同为对考价或者暂定价的货物,可按合同价填报,出口后实际售价与原价有出入的,一般不必调整(有品质差价的出口商品除外)。

五、外商免费提供加工装配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元器件进口时,应按原材料的实际价格统计,如我实际价格时,应估算到岸价格进行统计。来料加工装配出口时,应按原料费加工缴费估算离岸价格统计。各作各价的出口成品价格,已包括来料进口值和我方赚取的差价,差即等于加工费,所以, 可迳以出口成品价格作为出口离岸价格统计。出料加工贸易,出口料件应按估定的离岸价格统计,进口的加工成品,应按料件费加工缴费全值统计。六、对无偿援助物资和捐赠品,申报单位应利用掌握的同类货物的到(离)岸价格算填报。对出口无偿援助物资和捐赠品,可以采用进货价(即收购价)加上自发货地至国境的运保杂费或者定额费率,作为离岸价格。七、对租凭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应按实际到离岸价格统计。

采用上述价格来计算进出口商品的金额,不仅可以较为确切地反映我国外汇的收支情况,而且对于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发展速度、增长速度和进出口商品构成的变化,以及对于国际资料进行对比分析,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综上所述,我国的海关统计,基本上是按照国际贸易统计中通用的专门贸易制来进行统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