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海关统计的商品分类

1967 年以前 在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海关税则和新的统计分类

以前,各地海关仍沿用 1948 年的进口税则和 1934 年的出口税则,将原来进

口统计编号由 482 号缩编为 139 号,出口统计由 356 号缩编为 113 号。50 年代初期,鉴于我国同苏联、工欧国家进贸易迅猛发展,形成两个并行的市场, 从 1954 年起,便把统计商品按海关税则进行分类的办示,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统一商品目录》缩编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来编制统计报表。这个目录,一直沿用到 1967 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被迫停编海关统计资料为止。

1980 年以后 1980 年 1 月 1 日恢复了海关统计。恢复后的海关统计商

品目录,由于考虑到当时世界上近 70 家和地区以及联合国的一些经济贸易机

构一般都采用了联合国编制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缩写为 SITC)。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决定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1956 年第二次修订本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此目录一直沿用了十二年之久。自 1992 年起, 则改为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为协调制度) 为基础重新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而在 1993 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1993 年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分为 22 类,98 章(其中第 77 章为空缺,以备将来使用),计有 6,000 余人个八位数商品编号,第

1 章至第 97 章的前六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HS)完全一致。

第七、八两位数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增设的。第 98 章则仅根据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而增设的。海关统计商品的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