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 14-3
提 单
直运或转运
下列货物或声明装有下列货物的包件,外表情况良好(在本提单内另有说明者除外),已由下列托运人装上下列船舶,应运至该船能安全到达、停泊、驶离及在水位和天气的一切期间和情况下能保持浮泊的卸货港或附近地点,并在托运人和收货人或任何一方支付了有关一切费用和履行了一切责任之后在该处交货或转运。
双方同意货物的保管和载运是按照提单正面和背面一切书写、打字、盖章或印刷的条款办理。这些条款制约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不论三者或二者之间)在发生意外事故(不论何地、何时或如何发生)、绕路、换货或在装船、航程开始或航程中发生不适航时的关系,除非有承运人正式授权的代理的正式签署,本提单内任何条款,都不能认为承运人已对其弃权。
托运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XX 分公司装船港:秦皇岛船名:大盛丸 39 号航次:
卸货港:东京目的港:(如货物需要转船则在卸货港) 收货人:凭指定
通知人:XX 株式会社日本东京
唛头及号码 |
件 数 |
货 名 |
重 量 |
尺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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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 |
1,040 麻袋 |
鲜栗子运费到付 |
89,440 公斤 |
|
共计壹仟零肆拾麻袋 |
在接受本提单以后,托运人、收发人同意受本提单正面和背面所载的书写、打字、盖章或印刷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的约束,如同其已在这个文件上签署,不受与此相反的任何地方惯例或特权限制并同意有关货运的一切协议或费用约定均由本提单代替。
海运费和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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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费计算标准 |
费率单位 |
运费 |
在何处总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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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号码21 |
在交接货物或交接通知书时,必须提供壹份经背书的正本提单。
为证明以上各节上述船舶的船长或代理已签署本提单一式两(或叁)份, 其中一份经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在秦皇岛 25/10/1976 船长代船长签署:(二)发票: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XX 分公司发票
凭证 14-4
发票号: BP768040 合同号: CJC76-88 发票日期: 1976 年 10 月 24 日 自秦皇岛
收货人:日本 东京 XX 株式会社 大盛丸 39 号装运
××株式会社 运往东京
唛头、号码 |
货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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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M |
1976 年北京产 |
88.4 公 |
FOB 秦皇 |
人民币 |
鲜栗子 |
吨 |
岛人民币 |
195,187.20 |
|
1,040 麻 |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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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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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 CJC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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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号进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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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ID(6)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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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00752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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阪协和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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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9.24.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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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63610394-7 |
二、铁路运输出口
联运出口,按照铁路联运站发货单位在货物装车后提供的“出口货物明细单”(或“发票”)上签署的发车日期和所列的商品数量、金额等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明细单”的格式如下:
出口货物明细单
海关编号: 填制单位编号: 74-4-6
凭证 14-5
出口口岸: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火车 511137
贸易性质:一般贸易 装货单据号码: 766333 经营单位:××× 起运地点:保定 贸易国别:××× 对外合同号:××× 消费国别:××× 收货人:×××
海关核放日期: 年 月 日 填制单位: 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分公司过境日期: 1974 年 4 月 17 日(交接章) 地 址: 发车日期: 1974 年 4 月 14 日
三、空运出口
按照我国民航国际货物托运书上的托运日期和“发票”所列的商品数量、金额等进行统计。“国际货物托运书”的格式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国际货物托运书
凭 证 14-6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自 货 运 单 号 码至 NO.999
在货物不能交与收货人时,托运人指示的处理办法所附文件
地址
备注
托运人签字 收运经手人 日期 日期
四、邮运出口
按照我国邮局在国际包裹收据上的邮寄戳记日期和“发票”所列的商品数量、金额等进行统计。“国际包裹收据”的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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