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先律原则
植物名称有其发表的优先律(priority)。凡符合“法规”的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唯一的正确名称。种子植物的种加词(种名)优先律的起点为 1753
年 5 月 1 日[即以林奈所著而在 1753 年 5 月 1 日出版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 ed. 1 )为起点];属名的起点为 1754 与 1764 年[即自林奈所著
《植物属志》(Genera plantarum)的 5 版与 6 版开始]。因此,1 种植物如已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学名,应以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合用名称。例如,银
线草有 3 个学名,先后分别发表过 3 次:
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in Nov. Act. Nat. Cur. 14(2):681.
1829.
Chloranthus mandshuricus Rupr.,Dec.Pl. Amur.t. 2.1859. Tricercandra japonica(Sieb.)Nakai,Fl.Sylv.Koreana 18:14.1930. 按命名法规优先律原则, 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发表年代最早,
应作合法有效的学名,后两名称均为它的异名(synon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