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
第十章 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和专门汉学的形成第一节 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
清王朝统治中国的历史是文明较低级的民族对文明较高级的民族统治的历史。马克思说:“依据历史底永恒规律,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被他们征服的民族底较高的文明所征服。”(“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 载“马克思论印度”,人民出版社版,一九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暴力论”一章中更详细地说:“文明较低级的人民的每次侵略,当然中断了经济的发展,并破坏了许多生产力,但是在长期征服中,文明较低的征服者, 在大多数的场合上,不得不与被征服国度的较高的‘经济情况’(被征服以后的那个样子)相适应,他们为被征服的本地人民所同化,而且极大部分还引用了他们的语言。”(人民出版社版,二二九页。)这一分析,是适合于十八世纪的中国历史的。
明清之际,中国封建社会在它解体过程中所表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阶级关系上表现为农民求解放的利益以及代表市民反对派的利益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之矛盾。当时的启蒙思想通过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折射,正反映出这个时代的社会图景及其矛盾。清王朝的统治使这样基本矛盾之上更添加了民族的矛盾,因而历史的发展沿着更缓慢的途径前进。在清初的大破 坏时期和康熙朝后期若干年的相对安定时期,民族的压迫都使中国历史蹒跚不前。但这并不是说,清王朝一系列的镇压政策和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就能长久阻止客观历史的前进。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经济就呈显了复苏的景象,它有了恢复,甚至也有了发展。自然在落后的封建束缚之下, 它的恢复和发展都受着很大的阻难。
在土地所有制形式方面,清初在近畿一带实行了圈地政策,使土地所有更加从属于封建的身分性的特权。当然这种落后的办法是无法维 持的。不久以后这些特权之下的土地都“大半典卖”,清廷也知道走不通,一再下诏停止继续圈地。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说明土地之进入商品流通过程。康熙五十二年(一七一三年)论旨中说:“前年人少田多,一亩之田其价银不过数钱, 今因人多价贵,一亩之值竟至数两不等。”(“清通考”卷二)这和列宁在“十九世纪末俄国土地问题”中所指出的情况是相似的。旧史学家以圈地制度之行不通,归因于八旗子弟之不事生产,并不符合真实的情况。从十七世纪末以至十八世纪,土地之进入商品流通的过程日益发展,因而土地集中的发展也是惊人的。依文献记载,康熙末年已是“一人而数十百顷,或数十百人而不一顷”。乾隆时,是民田之归富户者大抵十之五六,“旧日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皇朝经世文编”杨锡绂疏)。豪富之家,如怀柔郝氏、奉化黄氏等,甚至拥有沃田数千顷以至万顷之多。
和土地的集中有密切联系的,是清廷推行的“更名田”制度。“更名田”, 或称“更名地”。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都有这种田地。这是把明代的皇有和官有的庄田划分给人民耕种,其中有的索取田价,有的不索取田价,都明谕“给印帖为恒业”。这种制度,一方面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长时期的土地皇族所有制基本上告了一个段落。清廷虽还继续保留着一些庄
田,但和明代庄田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另一方面,这意味着人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形式。这和清代摊丁入地的制度相结合,是在说明人民在法权形式上,获得封建依附身分之减轻,获得对人身和土地所有之较多的自由。同时他们所担负的封建地租获得向财产税形式的过渡。以上这两方面,或可以扩大小农人口的数字,或可以刺激农民的劳动情绪,客观上对于小农经济的发展都是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虽然清廷的主观愿望是在于通过这种制度而达到它在财政收入上的增加。然而,一定时期的小农经济的发展却又为另一时期的大土地所有制或土地集中具备了条件,广大的小农正好成为兼并的对象。接着来的,便是小农群众的破产,他们沦为佃农,或被迫流向城市, 或做了流氓无产者,或成为罪犯。地主兼富商的官吏徐乾学说:“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作之人”(“碑传集”卷十一),“清史稿”“童华传”指出,江苏历年逋赋积欠至一千二百余万,巡抚督责严追, 系狱千余人。
苏联“历史问题”编辑部在该刊一九五五年第四期上总结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经济规律的讨论时,说到:
封建主义解体的典型道路,实际上就是农民逐渐接近于自由的商品生产所有者状况的过程。这样的道路使资本主义的产生有了最好的、也是典型的条件。可是循着这条道路走的只有西欧的几个国家。不仅几乎在全亚洲,并且在欧洲的许多区域(意大利、西班牙的一部分,在农奴制磨除后“第二次农奴化”的诸国)内,封建主义的解体是沿着另一条保守的道路进行的;这条道路就是封建所有制转变成地主一资产阶级所有制,依附农民一占有者转变成人身自由的定期租佃者以及封建地租转变成各种过渡形态的道路。(译文载“史学译丛”一九五五年第五期,九九——○○页。)
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农民身分的变化、地租性质的变化上来看,十八世纪的中国是正在走着封建解体的第二条道路。但它走上这条道路还不够远,并且也走得太缓慢。作为东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工具之一的保甲制度紧紧地在束缚看一般农民,从而遂行封建皇朝的特殊的警察式的剥削方式。
农业中雇佣形式的劳动虽然早已形成,但它在极大程度上是具有“工役制”的性质的,如列宁指出的,“如果不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把人口束缚于住在地,束缚于‘公社’,如果没有公民的这种或那种权利不平等,工役制这个制度就是不可能的。不用说,上述的工役制度特点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低下的劳动生产率:以工役制为甚础的经营方法是最墨守陈规的;被奴役的农民底劳动,就其质量讲来,不能不接近于农奴的劳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版,一七二页)。
在工商业方面,清代到了所谓乾嘉盛世,大体上已经恢复了明末的工商业经济情况,在纺织业、陶瓷业和采矿业方面还更加发展些。马克思指出过, 资本主义萌芽的手工业首先是从纺织业、开矿业和造船业等方面开始进展的。
在纺织业方面,上海、苏州和南京是重要城市。上海的棉布业已发展到“以百里之产常供数省之用”,因而棉布的染踹业也呈现出发展的情况。染房以色别而行分业,有“蓝坊”、“红坊”、“漂坊”、“杂色坊”等等。褚华“木绵谱”载:“染工,有蓝坊,染天青、淡青、月下白;红坊,染大红、露桃红;漂坊,染黄糙为白;杂色坊,染黄、绿、黑、紫、古铜、水墨、
臼牙、驼绒、蝦青、佛面金等。”又有“刮印花”和“刷印花”。“其以灰粉渗胶矾涂作花样,随意染何色,而后刮去灰粉,则白章灿然,名刮印花。或以木板刻作花卉人物禽兽,以布蒙板而砑之,用五色刷其砑处,华采如绘, 名曰刷印花。”踹布坊,是专门压光的,是事为“西北风日高燥之地,欲其勿著沙土”而加工的。上海棉布染踹业的发展,是和棉布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分不开的。苏州丝织业在六十年代初,已经超过明末。“东城比户习织,专其业者不啻万家。”棉布织染业,则在三十年代已是“南北商贩,青篮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多至四百余处,踹匠不下万有余人。”南京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发展为一丝织业城市,盛况超过苏州。主要的是缎织,最盛时缎机达到三万架之多。
在陶瓷业方面,景德镇有显著的发展。一七二四年,潘阳人唐英至江西督窑务,任职十余年,曾将当时瓷业生产情况,作了较详记录。当时,景德镇境周袤十余里,“缘瓷产其地,商贩毕集,民窑二三百区,终岁烟火相望, 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余万,靡不借瓷资生。”民窑所产瓷器儿供全国各省,并输出国外,因此窑达“二三百区”之多。官窑则为数较少,仅数十座,生产供宫庭贵族需用。官民窑生产过程大体相同,仅有个别较大的官窑分工较细, 烧造一些帝王贵族的用品,但官窖也有不如民窑规模大的。(“陶事图说” 二十,引自“光绪江西通志”卷九十三)
在矿业方面,十八世纪上期有大批矿商开矿,只是以清廷不准而形成“盗采”。在广西,一七二七年提督田骏疏说:“⋯⋯查南丹、土州地方,旧有锡矿,间出银砂,自明时开采以至于今,系湖广、江西及本地人偷挖。近又于附近各山开有新山,水龙、北乡 等厂。经前督抚提臣令广西近厂地方官, 严禁油米铁器不许入厂,意在绝其日用,自必散去,立法可谓严谨。无如此厂与黔省独山州、黄坭哨、狗塘寨士司连界,油米等物俱在独山州搬运,由黄坭哨、蛮尾塘入厂。日用终未缺乏,矿徒仍未驱尽。臣细访矿厂情形:富者出资本以图利,贫者赖佣工以度日,惟利是图,不敢扰民滋事。是以旋驱旋聚,无所底止。”在广东,一七二八年布政使王士俊疏说:“自铜矿奉禁以来,附近居民仍复群聚偷挖,在地方文武各官视铜矿为小民衣食之地,明知偷挖,不行拦阻。督抚提镇知有矿徒聚集,虽檄饬官弁驱逐,无如伊等声息相通 ,官弁未到之先则已另往他处,官弁既去之后旋回垅口挖砂。其实, 矿徒究未尝一日逃散也。”在云南,至十八世纪下半期仍有“盗采”者。“⋯⋯ 如大屯、白凹人、老箭竹、金沙、小岩,⋯⋯皆界连黔蜀,径路杂出,奸顽无藉贪利细民,往往潜伏其间盗采盗铸,选踞高冈深林,预为走路。一遇地方兵役踪迹勾捕,则纷然骇散,莫可追寻。”这些材料,说明了在十八世纪上期和下期,“盗采”的事很多。至于经官方批准纳税开采的“合法”矿场, 如山西、湖广境内的矿场很多,广东铁矿场及云南、贵州之铜锡矿场等也很多。此种矿场在最初时仍算私商企业,但到以后经官给工本及入股等方式, 率皆归为清廷所有,虽然在形式上有时仍属私商。每一矿场,均有数千至万余矿工。大场可以到六七万人。因此凡一矿场在处,即变荒巅为市。如云南象羊场,一七四五年春,“路民犁城西象羊山地得矿苗,呈请开之,远近来者数千人。⋯⋯不数月而荒巅成市,即名之曰象羊场”。矿工之多,以十八世纪中叶后为甚。仅云南境内官民场中即有七十万人。如加上“盗采”的矿工,其数当更多。
造船业在明代是相当发达的,清代初年对造船业虽然有些破坏,但到了
十八世纪也有一定程度的恢复。因了当时的闭关自守政策,使造船业的发展受了些影响。
这几种手工业的生产过程,是发展得不平衡的。南京的织缎业和景德镇的瓷业都已具有工场手工业的性质。南京“开机之家,总会计处谓之账房。机户领机,谓之代料。”机户将所领的丝经送到染房去染,染成后分给络工。“络工,贫女也,日络三四窠,得钱易米,可供一日。”此后机户将缎织成, 送往账房,账房“较其良楛,谓之雠货。”最后用纸将缎包装,谓之筒货, 才拿去出卖。(陈作霖“凤麓小志”)这一生产过程,不只将小生产者同制成品市场的联络割断,还把他们同原料市场的联络割断,使机户、染房、络工和包装工都在接受账房的原料(丝)以及生产工具(织机)的情况下,“为一定的报酬而制作”。在这里,尽管各种作业不在一处,但已具备工场手工业的性质。在这里,小生产者“变成了在自己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真正雇佣工人,包买商底商业资本在这里转变为工业资本”,包买主变成了 和手工业工场主“交织在一起”的人物。(“俄国资本主义的妇展”,三二七、三九八页。)景德镇的瓷器生产过程:首先是瓷器原料如范土、泥土、釉灰、青料等的采炼和加工。其次是造匣钵和修模子。再其次是从拉坯到上釉。先用输车拉坯,又有“木匠”随时修治输车,有“泥匠”将配好之原泥随时送置车盘上,供“拉坯者”拉坯。有旋匠司旋坯使表里光滑方正。有画瓷者,有蘸釉者。“画者止学画而不学染,染者止学染而不学画,所以一其手而不分其心。画者染者各分类聚处一室,以成其画一之功。”至圆琢器中之方瓣棱角坯胎,还“有镶雕印削之作”及其他“专门工匠为之”。其次,有烧造者将坯胎入窑烧造。其白胎瓷器烧成后,还要施以采画,入炉烧炼以固颜色, 有专门固色之明暗炉。最后,瓷器出窑后,分类拣选以别上色、二色、三色、脚货等名次,“定价值高下”。三色脚货于本地发卖,上色之圆器及上色二色之琢器,俱用纸包装桶,“有装桶匠以专其事”。粗瓷则用茭草包装,有茭草匠为之。这样的生产过程,比着南京制缎业更具有比较完全的工场手工业形式。但在另一方面,制瓷业有它的季节性,这是生产上很大的局限,是不如制缎业的地方。
手工业特别发达的地方往往就是商业发展的城市,例如上海、苏州和南京。但也有由于交通线的交叉点所在而形成的商业城市,如扬州和临清。也有由于对外贸易的关系而形成的商业城市,例如广州在很久以来就是如此。中国著名的产品,如丝和丝织品、瓷器和茶叶,在十八世纪时基本上都是由广州出口。广州对外贸易额,仅茶丝两项就相当大,并且茶的贸易是逐年发展的。清朝虽是采取闭关自守的政策,但对对外贸易并没有完全制止。乾隆二十四年李侍尧在奏摺中就讲到:“外洋各国夷船⋯⋯每年贩卖湖丝并绸缎等货,⋯⋯价值七八十万两或百万两。⋯⋯均系江浙等省商民贩运来粤,卖与各行商,转售外夷。”不论北方和帝俄的贸易或南方和西洋的贸易,当时都恢复了明末的情况。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断地侵入进来,因而银货币的流出流入很快地增加起来。然而,这并不是说资本主义的商品已经冲破清帝国的封建经济,而是说正在冲入古老停滞的社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到帝俄和中国的贸易关系,已经指出了其中的历史意义。
运输业、钱庄业等也随着商业的发展而有了发展。特别是“山西票庄”, 便在马克思所谓“货币不断地发汗”的情况之下,应时而兴起(参看拙作“山西票号研究”一文,截“中山文化教育季刊”)。私营票庄之外,官营钱业
如有名的“四大亨”,也有雄厚的力量。史载豪商大贾挟其金钱,大发其财的很多。这种情况便是国内市场形成的初步。乾隆年代有这样的记载,“本朝⋯⋯休养生息,百有余年,故海内殷富素丰之家比户相望。京师如米贾祝氏,自明代起家,富逾王侯。⋯⋯宛平查氏、盛氏,富亦相仿。”(“啸亭续录”卷一下)但在十八世纪,主要的富庶地区依然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还是沿袭着明代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道路。因此,官书里常记着对于东南市民的社会指斥的话,例如“江南人心浮薄”,“风气寖薄”,“贵贱无分” 等等。
当时的手工业劳动者已经在若干地区有了雇佣劳动的性质,但是很多方面是带着列宁所指的“工役制”的形式,特别是在官营手工业中。当时以“工匠役夫”并称,就是例子。私营工业,如“经世文编补”二十八还说到“凡佣工必书身券”。工役制是农奴制的残余,列宁说:“不论在当时纺织工业中,或在现代地主经济中,旧制度只表示着生产形式上(因而一切社会关系上)的停滞以及亚洲野蛮制度底统治。”(“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七三页)这就不但表现为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矛盾,而且表现为古旧制度的残余和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之矛盾。
清朝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当时在发展中的手工业商业是采取压制政策的。雍正帝在一七二七年五月论:“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买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其末也。今若于器用服玩争尚华巧,将多用工匠。市肆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中少一耕稼之人。且愚民见工匠之利多于力田,必群趋而为工,群趋而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 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至雍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这好像是为了保障现有手工业者的利益似的。其实,不过用此来掩盖其抑制手工业发展的用意,这种政策表现在纺织业方面,是清廷于苏州、南京、杭州等地设置管制织造的机关,控制当地纺织业中的手工业者、作坊主和商人。在苏州,并曾强征硬派富户充官家机户。如在苏州,据载: “清朝织造一事,为吾苏富家之害甚大。我明虽有织造,然上供无几,机户皆隶籍于局者,未尝概及平民。
近设南北二局,北局以满洲大人主之,南局以工部侍郎督之,恣拿乡绅及富室充当机户,上户派机八只,以次而降,下户派一只。大抵给发官价仅及其半,机户赔补其半。刻期定限,雇机匠织成异品金彩龙凤蟒段,解往燕京以供宫中诸族属服用。凡任机一只,每年约价百二十金,而进局诸费及节序供馈在外。这种政策表现在矿业上,更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消灭私人矿场或改变它们的性质。
对于商业,清朝设多种多样的商税。监有监课,矿有矿税,茶有茶税, 酒有酒税,都是借禁榷的名义作重税的抽取。对于一般商品,营业有牙税, 过关卡的时候有关税,到市场的时候有落地税。这三种商税,在正额以外, 还要遭受更多的勒索。抽收牙税的牙行,多是“倚势作奸,垄断取利,鱼肉商民。被害之人又因其衙门情熟,莫敢申诉。”抽收关税的海关往往“不实验客货之多少,而只凭胥役之报单,⋯⋯任意勒索。⋯⋯不遂其欲,虽税少税轻,而停滞关口,至数日不过。”至于落地税之抽取,更无限制。“凡耰锄、箕帚、薪炭、鱼虾、蔬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于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种种的税、种种的额外勒索和阻难,不只使商人无法减低价格,扩大市场,并且使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可能进
行,大商人必须取得权势的庇护方能存在。这时的大商人,如两淮监商和广州十三行的行商都是具有亦商亦官的身分的。
清代封建统治阶级除了利用东方封建制度的落后因素以加强封建的束缚以外,更制订出许多对民族运动和民主运动的镇压政策。在军事方面,凡是经济、文化的重要地区,八旗军和绿营兵的驻屯兵额都是较大的,政治方面凡是人民运动有开展的城市,屠杀和文字之狱也特别普遍。在文化方面,到了康熙乾隆时代,更制订了一套束缚自由的统治政策,连所谓汉学也成了官方所提倡的东西了。
在康熙和乾隆时代曾有不少次市民暴动,如扬州商民的罢市,苏州市井贩夫反抗米价高涨的运动等。但市民运动因了民族压迫,比明末显得在规模上缩小了些。特别是市民运动和农民运动的形式,逐渐地由公开趋于秘密, 而趋向于会党会社的形式。乾隆嘉庆之际,洪亮吉和章学诚几位进步学者, 都明白指出了这种社会危机。洪亮吉说:人民本不原犯法,由于州县官吏“借邪教之名,把持之诛求之,不逼至于为贼不止。”(“洪稚存书事”“征邪教疏”)章学诚说:“由官迫民反观之,则吏治一日不清,逆贼一日得借口以惑众也。以良民胁从推之,则吏治之坏,恐亦有类于胁从者也。盖事有必至,理有固然。”(“章氏遗书”,卷二九,外集二,“上执政论时务书”)
总之,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是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相交错的。从整个形势来看,这时清朝封建统治势力占有相对稳定的统治地位。从发展上看, 这时资本主义的幼芽、市民的力量、农民的反抗活动则是在不可阻遏地生长着。这种历史形势反映在当时的思想界,就是一方面有专门汉学之统治地位的形成,另一方面则有戴震、汪中、章学诚、焦循等人的哲学思想的出现。十七世纪的启蒙运动虽然受了挫折,但它的政治的、社会的形式却被文学的形式所代替,例如“儒林外史”、“红楼梦”、“镜花缘”便是这个时代的代表创作。至于学术领域之内,或者流于烦琐,这就是专门汉学的发展;或者以更隐晦的面目出现,这就是戴、汪、章等人的哲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