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存托凭证(DR)?什么是美国存托凭证(ADR)?什么是全球 存托凭证(GDR)?
存托凭证(DepositoryReceipts,简称 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 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
(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国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签发的一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于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美国存托凭证(ADR)是面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面向新加坡投资者发行并在新加坡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叫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如果发行范围不止一个国家,就叫全球存托凭证(GDR)。但从本质上讲 GDR 与 ADR 是一回事,两者都以美元标价,都以同样标准进行交易和交割,两者股息都以美元支付,而且存托银行提供的服务及有关协议的条款与保证都是一样的,“全球”一词取代“美国”一词,只是出于营销方面的考虑。
ADR 解决了美国与国外证券交易制度、惯例、语言、外汇管理等不尽相同所造成的交易上的困难,是外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上筹资的重要金融工具, 同时也是美国投资者最广泛接受的外国证券形式。美国法律为了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规定法人机构以及私人企业的退休基金(其资金仍来源于老百姓)不能投资美国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对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发行的 DR 则视同美国的证券,可以投资。第一张 ADR 出现于 1927 年,由摩根银行发行。到1961 年,有 150 家外国公司在美国发行了 ADR,1978 年在美国发行的 ADR 达
400 个。由于 80 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管制的放松,ADR 数量大增,到 1996 年底, 共发行了 1301 个 ADR,其中英国占 17.4%,阿根廷占 11.5%,澳大利亚和日本分别占 11.4%和 11.3%。在 1301 个 ADR 中,仅 426 个可以在美国三大证券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纽约证交所、美国证交所、NASDAQ),1996 年交易量达 108 亿股,交易金额达 341 亿美元。其余未上市的 ADR 在场外交易市场上流通。自 1993 年以来,我国也有公司在美国发行 ADR,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轮胎橡胶”、“氯碱化工”、“二纺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深深房”,上述 4 家公司发行的都属一级 ADR,即仅限于柜台市场交易,而无筹资功能。此后,“中国华能国际”、“山东华能”则以三级 ADR
公开募集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