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 股票发行
《条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还规定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是:申请人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批准后,送中国证监会复审;经中国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同意接受其上市后,方可发行股票。
《条例》还就招股说明书的制作、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的方式和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 股票交易
《条例》规定,股票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条例》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定了具体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该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 上市公司的收购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报告并公告,此后其持股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 2%时,亦应报告并公告,该法人在做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 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30 个工作日,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 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 90
%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中期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做出公开澄清。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