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
1995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第 189 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已于 1996 年 5 月 3 日发布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 B 股的审批和主管机关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 B 股;但是,拟发行 B 股的面值总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由中国证监会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 B 股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2)B 股的投资人
B 股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3)申请发行 B 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申请发行 B 股,其所筹资金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 35%,出资总额不少于 1.5 亿元人民币;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改组设立的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连续盈利。
②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 B 股,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必须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从前一次发行 B 股到本次申请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此外,本《规定》还就申请发行 B 股时上报中国证监会文件种类、B 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流通、股利支付、外汇账户等问题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