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主要 内容是什么?

1994 年 8 月 4 日国务院第 160 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后来中国证监会根据《规定》制定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一起,构成了规范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主要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 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外币认购。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1.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审批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1.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1.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条款的重要规定

①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该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③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 12 个月。

④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 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此外,该《规定》还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股东名册管理、股东大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股利支付、信息披露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