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是中国证监会 1993 年 6 月 10 日发布实施的。凡在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及持有一个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均须按照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 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 B 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
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 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需经省或计划单列市级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 2 至 5 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1 万字左右)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或简要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市公告书全文
或不超过 1 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应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 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执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不超过 4000 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编
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不超过 5000 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 重大事件公告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②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③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 5%以上);
④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⑤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⑥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⑦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⑧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⑨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⑩法院做出裁定,禁止对公司的控股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11)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 公司收购公告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 5%时,
应当按照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 30%时,除按照该条规定做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45 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 5000 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除应当遵照《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凡违反《细则》的个人和机构,按照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