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哪些?

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以“自律原则”闻名,其自我管制机构在证券市场管理中充当了重要角色。这从英国证券业自律监管系统的分工中可见一斑。该系统分为两级,第一级由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组成,以上三个机构会同政府的贸易部、公司注册署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级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须在贸易部、英格兰银行等的指导下进行自律管理。

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包括专门的证券法案和与证券业相关的法案,主要有:《反欺诈(投资)法》(1958 年)、《公司法》(1948 年和 1967 年)、

《公平交易法》(1973 年)、《财务服务法案》(1988 年)、《金融服务法》

(1986 年)。自律监管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主要有:《证券交易所监管条例和规则》、《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及证券业理事会制定的一些规定。

下面简单介绍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

  1. 国家立法

①《财务服务法案》。该法案把监督有价证券市场的责任分成两大部分: 一是“自律监管组织”,负责对投资业务的授权并监督获得授权者同客户之间的关系;一是“核准的投资交易所”,负责操作交易市场以及该市场内的投资公司业务。

②《金融服务法》。该法涉及所有类型的投资活动。对处于相互竞争地位的各类金融服务业给以同等待遇,将对自动调节的依赖限制在法律制度范围之内。该法只适用于投资业务,共分十个主要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业管理的主要原则;贸易和工业国务大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被授权人的事务进行干预,甚至在必要时给予取缔;定义和规定“共同投资计划”的运作; 要求自动调节组织将他们的规则呈交给公平交易总理事;等等。

  1. 由自律监管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

①《证券交易所监管条例和规则》,由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对交易、新上市及发行证券公司进行连续的信息公开、在收购合并时公司财务资料公布及其他特殊情况做出了规定。

②《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简称《伦敦城准则》),由主要从事有关企业、公司收购合并等问题的管理、具有立法地位的非立法机构——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以下简称“专门小组”)制定。该准则不是立法文件,但是如果企业在收购文件或招股书中有欺骗、隐瞒等违反《伦敦城准则》的行为,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贸易部、英格兰银行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专门小组”对违反《伦敦城准则》的制裁给予全力支持。

③证券业理事会制定的文件。证券业理事会是 1978 年成立的私人组织, 在自律监管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该组织成立后,对《伦敦城准则》和《公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和上市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且负责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基金经理人交易指导线》、《大规模收购股权准则》等规则。

总之,英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突出的特色是强调“自律原则”,证券市场虽没有专门的立法体系,却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