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行为有哪些?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对证券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第二编“分则”之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分别在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六条七种证券犯罪行为。新《刑法》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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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它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犯该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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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它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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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它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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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它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
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个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它是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个人犯该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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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它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犯该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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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它是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四类情形: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个人犯前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