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 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1.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办法》还规定了申请设立基金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3 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 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 2 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

  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 80 亿元;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 15 年以上;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 3 亿元;拟设立的基金

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等。

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 15 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有: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1.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 1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基金应当终止。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募集资金的,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托管业务及其他违反该《办法》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