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的环境

环境,就其词义而言,是指周围的事物。但是当我们讲周围事物的时候, 必然暗含着一个中心事物,否则,环境一词就失去明确的含义。本书所涉及的是人类的环境,即以人或人类作为中心事物,其他生物和非生命物质被视为环境要素,构成人类的生存环境。也有人把人类和整个生物界作为环境的中心事物,而把其他非生命物质看作生物界的环境,生态学家往往持这种看法。

人类的环境有别于其他生物的环境,它包括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两部分。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的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与机构等。本书所要讨论的环境问题,则主要为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即通常所称的自然界。事实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依存关系以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理解随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有所不同。远古时代人类的自然环境是一个比较狭窄的范畴,而当代人们所理解的自然环境则要广泛得多。因此,也可以把自然环境理解为一个由近及远和由小到大的有层次的系统,这就是:

  1. 生存环境 由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土壤、阳光和食物等基本环境要素所组成,这也是人类文明初期所了解和利用的自然环境。

  2. 地理环境 由地球表层的大气圈、水圈、土壤圈、岩石圈和生物圈组成,上达大气圈对流层顶部,下至岩石圈底部,是现代文明所认识的自然环境,也是环境科学和地理科学研究的对象。

  3. 地质环境 包括地表以下直至地核的各地质圈层(详见第八章), 与地理环境有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流。它主要是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的研究对象。

  4. 宇宙环境 指地球以外的宇宙空间,与地理环境之间也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它主要是天文学研究的对象。

本书所研究的环境就是上述的地理环境,包括地球表层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全部有机体以及同它们相互作用的其他非生物要素,其范围大体上与生物圈相当(见第四章)。

世界各国的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中,往往把环境要素或应保护的对象称为环境,这可能是为了适应立法时技术上的需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这就以法律的语言准确地规定了应予保护的环境要素和对象。

总之,从哲学上讲,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就是该中心事物的环境。二者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经常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图 1.l)。

一、人类的环境 - 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