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额的作用

一国在参加基金组织时,须按份额向基金组织缴纳入伙资金。它构成基

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其资金来源可分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自有资金包括成员国按份额缴纳的款项、捐赠、利息和盈利收入。对于一个成员国来讲,份额不仅决定了它加入基金组织时应认缴的款项数额,还决定了它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借款权和特别提款权分配权。

基金组织的投票权是这佯确定的:每个成员国都有 250 票基本投票权,

另外,每缴纳 10 万美元增加一票投票权。如果一国的份额是 1 亿美元,那么,

它的总投票权就有 1250 票(250+1000)。按基金组织协议规定,重大问题须经全体成员国总投票权的 85%通过才能生效。在基金组织成立之初,美国拥有的投票权达约 23%,目前,仍达 18%,因此,任何重大问题不经美国同意都无法予以实施。针对美国的这种否决权,西欧工业国家曾以建立“十国集团”予以抗衡,而发展中国家则以建立“廿四国集团”来抗衡。目前,“十国集团”(除美国之外)和“廿四国集团”的投票权均已超过 15%,故它们的集体行动也构成对重大提案的否决权。

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借款限额是与其份额密切相联系的。份额越高,可借用的款项就越多。从 1992 年 11 月 30 日起,一成员国在一般情况下的借款限额为每年不超过其份额的 110%,3 年累计不超过其份额的 330%,总累计净额不超过其份额的 440%(不包括临时贷款和缓冲库存贷款项目下的借款)①。此外,份额也决定了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权。份额越多,所分得的特别提款权也越多。由此可见,份额是个十分重要的东西,它决定了基金组织的融资能力,决定了各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义务、权利和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改革过程中一再要求基金组织改变份额的确定办法,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份额比例,扩大基金的总份额的原因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