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资金融通

一、资金融通的种类

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是基金组织的又一主要职能。自基金组织成立之日起,开设了各种各样类型的贷款。总的来看,基金组织贷款的年限有延长的趋势,成员国向基金组织借款的限额有增加的趋势。下面,对基金组织的各类贷款作一简单介绍。

  1. 储备部份贷款(Reserve Tranche Drawings)

储备部份贷款与信用部份贷款,构成基金组织的普通贷款,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贷款。储备部份贷款与信用部份贷款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在储备部份贷款下向基金组织借用款项①,实际上并未构成对基金组织的债务,因为储

① 向基金组织借款时,须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Purchase)所需要的外币款项。还款时,再用外币款项购回(Repu,chase)本国货币。购买贷款又称为提款,即用本国货币提取所借用的特别提款权或可竞兑

备部份贷款的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 25%,正好等于成员国用特别提款权或可兑换外币向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正因为如此,储备部份贷款是无条件的, 成员国只须事先通知基金组织便可借用。因此,储备部份贷款中未使用的部分,又被视为一国政府的自有储备,列入该国政府的国际储备之中。

  1. 信用部份贷款(Credit Tranche)

信用部份贷款是储备部份贷款之上的普通贷款,其最高限额为份额的100%,共分四档,每档 25%,贷款条件逐档严格,利率逐档升高;年限 3

—5 年,多采用备用信贷的形式提供。

除普通贷款外,基金组织还设立了许多长期性的或临时性的专门贷款, 用于成员国特殊情况下的国际收支需要。

  1. 进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这项贷款设立于 1963 年,当初级产品出口国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出口收入减少,或谷物进口国因谷物价格上升、进口支付增加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向基金组织在普通贷款外申请这项贷款。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份额的 83%(出口收入减少时或进口支付增加时),两项合计不超过份额的 105

%。该贷款于 1988 年 8 月改名为“进出口波动补偿与偶然性收支困难贷款”

(Compen- satory and Contingency Financing Facility),它反映了基金强调该项贷款资助的国际收支困难必须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和不可控制性。

  1. 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1969 年 6 月为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家维持库存从而稳定物价的一种贷款。国际缓冲库存是一些初级产品生产国家按照国际商品协定建立一定数量的存货,如锡、糖、可可和橡胶。当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时向市场抛售或买进该项产品以稳定价格,从而稳定生产国的出口收入。此项贷款最高可惜到会员国份额的 45%,期限 3—5 年。由于此项贷款与上述出口波动补偿贷款在目的上有密切关系,因此规定两项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 105%。

  1. 石油贷款(Oil Facility)

这是用于解决因石油涨价而引起国际收支困难的贷款,1974 年 6 月和1975 年 4 月在临时性的基础上设立的。资金数额为 38 亿特别提款权,由石油输出国组织提供。1976 年 5 月,这项贷款已全部承诺完毕,贷款业务告一结束。

  1. 延伸贷款(Extended Financing Facility)

这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的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贷款,是信用贷款的延伸和扩充,两项合计不得超过份额的 165%。延伸贷款由于期限较长,故又称为“中期贷款”。这是基金组织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专门贷款。这项贷款是 1974 年 9 月 13 日设立的,用于解决长期的、结构性的收支不平衡,最高借款额可达借款国份额 140%,借款期限 4—10 年,采用分阶段提款形式提供。基金组织对这项贷款控制较严,它不仅规定了行为准则,而且规定了借款国必须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和达到的政策目标等。如果借款国不能达到其要求,基金组织有权停止贷款,所以惜款国的经济政策受到基金组织的影响较大。

  1. 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 Facility)

这项贷款设立于 1976 年,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基金组织将其持有黄金

换外币。由此可见,向基金组织购买(借用)外币将使基金组织持有的本国货币增加。

的 1/6(2500 万盎司)在 1976 年 7 月至 1980 年 6 月的 4 年内按市价拍卖,

以所获利润(市价超过 35 美元官价的部份)建立一笔“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拍卖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共售出黄金 1250 万盎司,利润总额为 13 亿美元。此项贷款从支付后第六年起到第

十年的 5 年内分 10 次偿还。贷款的条件是 1973 年按人口平均国民收入低于

300 美元的国家和 1975 年平均国民收入低于 520 美元的国家。1981 年我国获

得这项贷款 3.1 亿特别提款权。

  1. 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这项贷款又称“韦特文基金”,设于 1979 年 2 月,总计 100 亿美元,是

对“延伸贷款”的一种补充。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 48 亿,有顺差的 7 个工业

国家提供 52 亿,帮助成员国解决持续的巨额国际收支逆差问题。在成员国遭到严重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更大数额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 贷款期限为 3 年半到 7 年,每年偿还一次,分期还清,贷款采用备用信贷安排的方式,备用期为 1—3 年,最高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 140%。该贷款于 1980 年承诺完毕后,基金组织于 1981 年 5 月又设立“扩大借款政策”

(En-larged Access Policy),作为对“补充贷款”的一种继续,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1985 年规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 95~115%。3 年的限额为份额的 280~345%。目前,限额已改为由基金组织视情况逐个确定。

  1. 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nient

    Faciliy)和加强的结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r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结构调整贷款”和“加强的结构调整贷款”是分别在 1986 年 3 月和

1987 年 12 月建立的,用于帮助国际收支发生持续性逆差的低收入国家的国际收支调节。前者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70%;后者最高限额在一般情况下为份额的 250%,在特殊情况下可超过此限额。最终决定一国借款数额的因素除国际收支和收入水平外,还取决于一国本身与基金组织的合作程度以及作出的调节努力。借款期限为 10 年,还款必须以分阶段归还的形式进行,从第五年半开始,每半年归还一次,10 年还清。这两项结构调整贷款的资金来源不是成员国认缴的份额,而是信托基金贷款的还款、基金组织的利息收入以及基金组织借款。这两项结构贷款也是基金组织的重要的专门贷款。

  1. 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以及其它同这些国家有着传统的以计划价格为基础的贸易和支付关系的国家克服因贸易价格基础变化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基金组织于 1993 年 4 月设立这项贷款,旨在帮助解决以下性质的国际收支困难。

第一,由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转变引起的收支困难; 第二,由双边贸易向多边贸易转化引起的收支困难;

第三,由游离于国际货币体系之外到融入国际货币体系之内的过程引起的收支困难。

表 5 — 2 基金组织的贷款活动( 1962 — 1991 )

单位:亿特别提款权

62

65

70

75

80

85

91

利用普通资源提供的

3.95

19.40

9.49

39.36

33.94

40.14

73.87
贷款总额①其中:发

1.38

14.31

6.35

19.74

0

0

0
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2.57

5.09

3.14

19.62

33.94

40.14

73.87
利用特殊资源提供的

-

-

-

-

12.56

-

7.82
贷款总额②其中:发

-

-

-

-

-

-

-
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

-

-

-

12.56

-

7.82
扣除还款后的上述两

10.03

30.24

32.32

74.35

111.09

376.50

266.82
类贷款余额其中:发

1.38

19.37

24.40

34.88

12.16

5.93

0
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8.53

10.80

7.92

39.47

98.93

370.57

266.82

①指利用成员国缴纳的份额提供的贷款,但不包括储备部份贷款。

②指利用借入资金、基金组织的盈利和利息收入等提供的贷款,包括信托基金、补充贷款和两项结构贷款。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组织基金《国际金融统计年鉴》1992 年,第 13—27 页。

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50%,期限为 4—10 年。贷款分两次拨给,第一次为贷款批准后某个商定时间(必须在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第二次为

第一次提款后 4—12 个月之内。基金组织认为:今后二、三年是原经互会国家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的最困难时期,因此,希望申请该贷款的国家,必须尽早申请并在 1994 年 12 月底之前使用第一部份贷款。在申请时,申请国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及货币稳定计划、阻止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市场的培育与完善等等。第一批贷款拨出后,如果借款国在上述各方面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努力并与基金组织充分合作,基金组织才提供第二批贷款。

以上介绍了基金组织提供的贷款种类。该组织提供贷款时,要收取手续费或利息。储备部份贷款、信托基金、两项结构调整贷款,以及补充贷款和扩大借款政策,是以优惠的利率(或仅收取手续费)提供的,其余贷款的利率一般在 4—7%之间,取决于当时国际市场的利率水平和成员国借款数额的多少。总体上讲,基金组织贷款的利率比商业银行的利率要优惠得多,贷款的金额及分布情况如表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