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佛教

蒙古流行的佛教属中国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系统。蒙古人自称为“佛之教”,但一般称之为喇嘛教。中国清朝廷扶持喇嘛教在蒙古地区稳定发展。1911 年辛亥革命,清朝灭亡,沙俄乘机策动外蒙古“独立”,哲布尊丹巴活

佛成了掌握政教大权的绝对统治者。到 1920 年,寺庙已达 2560 余座,喇嘛10 万余人,占全蒙男子总数的 44%,总人口的 1/7,喇嘛封建主拥有总人口半数以上的牧奴和牲畜总数的 1/4 多。1921 年初,在白俄势力支持下外蒙古再次宣布“独立”。同年,蒙古人民革命军在原苏联的帮助下占领库伦,成立以哲布尊丹巴为首的“君主立宪”政府,废除政教合一体制,对佛教按法律进行管理。这时革命胜利后的政府对宗教的工作主要是调整政教关系。1924 年 11 月彻底废除君主立宪,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通过了蒙古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蒙古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并将宗教事务与国家事务分离。1926 年 9 月政府根据这部宪法颁布《关于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令。这个法令禁止宗教人士向信徒勒索布施,规定宗教职业者绝对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还规定向伊赫呼雷寺院委派宗教事务局全权政府代表,禁止寺院和宗教封建主向居民强制性征收钱财和各种礼物。法令巩固了信仰自由的人民革命成果,取消了僧侣的一切特权,结束了宗教压迫,使所有公民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喇嘛教开始发生全新的变化。1928 年,人民革命党召开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提出区别对待高级僧侣和普通喇嘛的阶级政策,使下级僧侣摆脱喇嘛教上层的压迫,没收世俗和宗教封建主的财产。尽管在人民革命胜利的最初年代,对藏传佛教寺院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但它们的影响在30 年代中期仍然很大。据统计,全国有近 800 座寺院,2300 个小庙,约 9 万名喇嘛。这些数字说明寺院使成千上万的男子脱离生产劳动,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文化建设和国防能力的巩固。为此,蒙古党和政府提出消灭寺院经济力量和吸引广大中下层喇嘛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具体措施:1933 年,政府颁布有关条例,对寺院征收牲畜税(扎斯税);1934 年,在各大寺院中建立政府特派员制,对寺院内部生产和组织实行监督;1934 年,对政教分离法令进行修订,国家对宗教既不鼓励,也不压制;1935 年,通过对役龄喇嘛征收军事税的条例,设立寺院的宗教行政机构,鼓励喇嘛参加生产劳动; 1936 年,成立喇嘛劳动组合,对高级喇嘛征收专门税。1936—1938 年寺院留

有喇嘛 3 万人。随着大量下层喇嘛离开寺院和从事生产芳动,数百座寺院没

有喇嘛,只好关闭停止活动。1937 年尚有 771 座寺庙,到 1938 年关闭了近

760 座。通过摧毁寺院的经济力量,孤立高级喇嘛和吸收下级喇嘛参加社会

公益劳动,使佛教组织的问题按照蒙古人民革命党的意图得到了解决。1940 年,蒙古颁布新宪法,宣布全国世俗封建主和喇嘛封建主阶级已全部消灭。20 世纪 30 年代末,蒙古佛教受到猛烈冲击,绝大部分寺庙被关闭,不少喇嘛被迫还俗成了在家信徒,但佛教信仰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仍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