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佛教的改革

从 16 世纪起,泰国受到葡萄牙、荷兰、英国和法国的殖民主义侵略,1941 年又被日本帝国主义占领,1945 年日本战败后恢复曲线暹罗古名。

近现代泰国佛教的发展比较特殊,泰国曾一度沦为英法等殖民国家的附庸,成为半殖民地国家。但是人民所依靠的精神的基础——佛教仍然保存下来,没有受到很多破坏。1932 年泰国发生“六·二四政变”,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佛教的地位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为以后佛教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自 1932 年以来,泰国的各部宪法原则上承认宗教信仰自由,但规定上座部佛教为国教,国王必须是教徒;每个泰国男子一生中必须出家一次,以取得成年人的资格。作为国教的佛教,在泰国地位极其重要。佛教徒占总人口的 90%以上,寺院、佛塔遍布全国,僧侣成为泰国农村以至整个社会文化教育的传播者和创造者。

随着泰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泰国佛教在现代佛教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 世纪初拉玛五世朱拉隆功在国内“实行全面的社会经济改革”的同时,对佛教进行了改革,陆续颁布了僧伽管理法令。1932 年“立宪革命”后, 又在已有的僧伽管理法令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并于 1941 年再次颁布了新的僧伽法令。两次法令实施的结果,使佛教僧伽组织和活动纳入了国家教育部的管理和督导,主要僧伽领导人由教育部长批准任命,教育部长参加僧伽会议,批准僧伽提出的一切提案,教育部下属的宗教事务局则负责帮助贯彻僧伽的提案。国家控制了僧伽的活动,使之不能脱离国王和政府的领导与管理。就僧伽内部而言,形成了从中央到府、县、区四级行政单位,及僧伽议会、僧伽内阁和僧伽法庭的“三权分立”体系。僧伽行政组织与政府机构相一致,但是政府有权对僧伽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且规定僧人不得参与政治。国家对于佛教教义的研究,也采取统一的指导方针。

著名的泰国佛教学者披莫丹长老,是泰国现代僧人中第一个在国内按缅甸佛教僧团传统而受戒的禅僧,1932 年以后活跃在国内佛教界,1939 年被选为大长老会成员,以后又成为僧伽内阁成员,是一个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僧人。

1932 年后,成员主要是贵族阶层的法宗派开始允许平民参加。法宗派与传统的上座部僧伽组成的大宗派,构成泰国佛教的两个主要派别。1933 年, 泰国佛教组织弘法会成立,该组织是泰国佛教协会的前身。泰国佛教协会是国内现今最大的在家人组织。

泰国历代国王对佛教的经典整理和勘印很重视。1870 年以后,泰国诸王

继续搜集巴利语三藏的各种地方语写本,进行校勘。1919—1928 年,出版了全部三藏注释和藏外佛典。拉玛五世朱拉隆功在位时,提出将全部三藏付印的计划。1925 年拉玛七世继位时,遵照其兄拉玛六世遗嘱,重编泰文三藏, 收录所缺的小部各经,编为 45 卷,于 1928 年全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