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的伊斯兰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控制了以伊斯兰教什叶派十二伊玛姆教义为国

教的波斯卡加尔王朝,王朝已名存实亡。1921 年 2 月,近卫军团哥萨克旅旅长礼萨·汗(1925—1941 年在位)在英国的支持下,发动军事政变。他很快恢复了帝国的旧边界,并亲自到伊拉克参拜什叶派的圣地。1925 年 10 月, 他最终推翻了卡加尔王朝,取号礼萨·巴列维,建立巴列维王朝(1925—1979 年),1935 年他改波斯国名为伊朗。

历史上,伊朗是一个宗教派别众多的国家,王权经常受到教权的制约。近代以来,伊朗的伊斯兰教什叶派一直是一支举足轻重的宗教、社会势力。礼萨·汗在上台后不久就加强了对教权的控制。为削弱和限制经常持不同政见的什叶派宗教学者(即欧莱玛)的影响,他效法西方,推行了许多世俗化、现代化改革措施。

在政治上,他逐步削减宗教界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1926 年组成的第六届议会中,宗教学者占 40%议席,而在 1937 年第十一届议会时,宗教学者竟无一名代表参加。在经济上,他限制教士占有大量教产,将部分清真寺占有的土地和资产收归国有,用于兴办学校、医院和工业设施,对其余的教产

(瓦各夫土地和资产)则派国家官员严加管理,监督其预算和经费开支,并将其收入用于世俗目的。在司法上,对传统上由欧莱玛控制的伊斯兰法院的审判权严加限制,禁止他们在国民法院中任职,参照法国法律颁布新的民法和刑法以取代此前唯一有效的伊斯兰教法。1929 年,又通过法令,规定伊斯兰法院的司法权限仅限于穆斯林的婚姻、家庭关系等私事。1935 年,又下令取消妇女出外必须戴面纱的伊斯兰教禁令。与此同时,还关闭了大批宗教学校,用世俗的国民学校来代替传统宗教教育。为指导宗教法院的司法实践, 礼萨·汗于 1931 年以国家的名义颁布了一部穆斯林婚姻法,对传统伊斯兰教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其中规定:结婚、离婚和复婚必须向国家法院进行登记,领取有关证书,违者判处 6 个月至 1 年的徒刑;结

婚必须符合法定适婚年龄,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是 15 岁,禁止童婚;丈夫有义务赡养妻子,一旦丈夫拒绝履行义务,妻子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等。上述改革措施加强了王权,限制和打击了伊斯兰教界的特权,因而遭到

宗教界的反对,致使政教关系非常紧张,不时发生王权和教权的冲突,社会矛盾更加尖锐。1941 年,英国、苏联指责礼萨·巴列维国王勾结德国,派联军进入伊朗。礼萨·巴列维被迫退位出走,由其子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继承王位。同年,鲁霍拉·霍梅尼在其最早的政治性著作《揭露秘密》一书中首次提出“反抗暴君是穆斯林的首要职责”,这一政治性的战斗口号后来在什叶派穆斯林的夺权斗争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霍梅尼出生于伊朗小城霍梅因,在伊拉克和库姆接受过系统的宗教教育,后来成了一名学识渊博的伊斯兰宗教学者。他长期执教于库姆伊斯兰学院,师从当时全国最著名的阿亚图拉布鲁吉尔迪(1875—1962 年)。库姆在什叶派教徒心中的地位已与圣城纳贾夫和马什哈德不相上下。霍梅尼于 40 年代后期获得了什叶派高级宗教学者“阿亚图拉”的称号。在他的一生中, 写下了 30 多部宗教和政治著作。1979 年,霍梅尼于领导推翻了巴列维国王的统治后,成为掌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权力的“精神领袖”,其思想成为当前伊朗伊斯兰政治思想的主题。